【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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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党的一切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是教育党员的学校,是战胜困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发挥着核心作用。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包括哪些方面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基层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指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党员大会、各党支部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学期报告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学期不少于1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党支部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学期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
第六条下级党组织应及时或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定期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原则上每季度报告1次;凡涉及基层党组织全局性工作、突发事件或者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报告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
第三章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②本单位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包括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发展中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安排,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校园稳定、精神文明等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③履行管党职责推进党的建设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按照“两学一做”要求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④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的情况;⑤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情况;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本单位发展面临的形势、机遇与挑战;⑦近期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⑧其他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决定、规定情况;③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④按照“两学一做”要求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等;⑥其他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单位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②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③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干部人事安排等;④按照“两学一做”要求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⑥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学校党委报送请示报告。经校党委批复同意后,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假,由党支部统一报党总支审批。会议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出席会议。书记代表班子作工作报告,并邀请学校党委派人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员审议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员对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班子应负责地作出说明,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督办落实。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议,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按分工对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定期向班子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党支部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党总支报送请示报告。党总支批复同意后,由党支部书记或指定其他支部委员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假,并经书记同意。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并代表班子向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并邀请党总支派人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员审议党支部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有批评意见和质疑,党支部书记应负责地作出说明和回答,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工作报告或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督办落实。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须报党总支备查并通过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起草工作报告。基层党组织书记或组织委员起草综合性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专题报告。对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基层党组织书记起草请示报告或汇报提纲。涉及行政工作的应征求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
(二)完善工作报告。综合性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请示报告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班子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需当面请示报告工作的,应确定请示报告人员。
(三)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定稿后,以专题报告或专题材料的形式报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单位。当面请示报告中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事项的,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请示报告。
第五章请示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应当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并擅自作出决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党员大会的;党员大会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议事、表决的;应当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尚未批复就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大会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情况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党员大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党支部请示汇报的类型包括: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汇报,党支部向党总支、学校党委请示汇报。
二、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党内外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等。请示汇报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2.党员平时对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个人重大事项,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3.党员外出时,应当每季度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4.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遇到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明确解释的问题;
2.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
3.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打算;
4.上级党组织指定的某一项工作或提出的问题的执行和处理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建工作,提高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解决的有关问题,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第三条请示报告的方法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两个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第四条落实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党支部、党小组要以认真态度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党支部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2.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4.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第六条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第八条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还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党支部应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第十条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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