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托计划保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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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计划保管协议范本

目 录

协议当事人 3
释 义 3
第一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4
第二章 信托计划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6
第三章 信托财产的保管 7
第四章 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8
第五章 信托资金运用监督 10
第六章 信托费用支付及信托收益分配 11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复核、信息披露 12
第八章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 13
第九章 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 14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4
第十一章 保密条款 14
第十二章 争议的处理 15
第十三章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5

协议当事人
(一)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释 义
在本保管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计划:指由本协议甲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方发起设立的“ 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2.委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受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即本协议的甲方。
4.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信托资金:指信托成立时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予乙方保管的资金总和,即本信托成立时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中的资金总和。
6.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资金以及对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总和。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8.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9.信托费用:指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受托人信托报酬、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资产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代理机构手续费、服务费;信托计划推介费用;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10.信托计划年度:是指以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为起始日进行年度划分。假设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某年7月1日,信托计划年度划分就是每年的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

鉴于甲方发行设立了“ 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委托乙方作为该信托计划的保管人,保管人的职责为根据本保管协议保管信托财产的安全,对甲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保护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订立本保管协议。
免责声明:乙方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保管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对甲方与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违背信托投资计划契约和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本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的情形,甲方应以固有财产向受益人赔偿,与保管人无关。


第一章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
1) 根据本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信托财产进行运用;
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3) 及时、足额地获取约定的受托人信托报酬;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2甲方的义务:
1) 以甲方名义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财产保管账户由乙方管理;
2) 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及时足额将信托资金交付乙方;
3) 负责本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按期计算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本金和收益,并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4) 负责本信托财产的估值、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的会计核算,并按时交由乙方复核;
5)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定期核对本信托财产账目及信托保管专户资金余额;
6) 根据本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定期制作、向乙方提交复核本信托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等披露文件;
7)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应于当日书面通知乙方;
8)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保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的权利:
1) 根据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行使对本信托计划现金类财产的保管权和对本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督权;
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乙方的义务:
1)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保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保管事宜;
2) 保管信托保管专户内的全部现金资产、及因该现金资产投资而产生的权利凭证,但该保管义务并不保证信托财产不遭受任何投资损失;
3) 定期与甲方核对本信托财产账目和信托保管专户的资金余额;
4) 监督甲方对本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是否符合信托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5) 确认与执行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信托保管专户下的资金清算;
6) 建立信托资金划拨情况台账,载明保管账户的资金明细,保存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 复核、审查甲方编制的信托计划财务报表和报告等;
8) 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信托合同、本协议的操作时,乙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改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注册地银监局;
9) 定期向甲方出具信托财产书面保管报告;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2.1 信托计划资金的交付
甲方在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财产保管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通知应注明信托计划资金规模和乙方履行保管职责的起始日期,并于该日将本信托下全部信托资金转入本协议项下保管账户。
2.2 信托计划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信托计划成立当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甲方对所提供的本信托文件和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甲方公章:
1)信托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
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
2)保管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3)《信托合同》签字页复印件及客户名单。
4)《信托计划成立通知书》
5)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信托财产保管起始运作通知书》及相关信托文件资料,并经核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资金无误后向甲方发出信托财产保管起始运作确认书。
乙方信托财产的保管运作起始日以《信托财产保管起始运作通知书》通知为准,保管运作终止日为信托终止且信托净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返还完毕之日。
2.4 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按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 信托财产的保管
3.1 信托财产保管的原则
3.1.1乙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本信托的财产。
3.1.2乙方必须将本信托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信托财产与其保管的其他信托财产严格分开;乙方应当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建立资金台账,与乙方的其他业务和其他信托财的保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信托计划财产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3.1.3乙方负责保管本信托计划的现金类财产,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投资形成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其他权利,由甲方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并负责该等款项的收回。甲方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章或公章后交付乙方。
3.1.4乙方对本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乙方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3.2 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3.2.1信托计划成立前,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简称“信托保管专户”),该专用账户为本信托资金的保管专户。本信托保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保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存款利率(年 %)计算。
信托保管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3.2.2信托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授权人名章,乙方授权人名章。甲方保管财务专用章及甲方人名章,乙方保管乙方授权人名章及账户相关文件。
3.2.3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本信托财产专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3.2.4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3.2.5因开展本协议规定之业务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乙方负责开立。新账户按甲乙双方的约定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3.2.6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一切必要的开户资料和文件。
3.2.7本信托保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甲方按照本信托计划文件开展业务的需要,不得购买支票、不得网银转账、不得通存通兑、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3.3 应收资产的保管
本信托计划应收资产由甲方负责监督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甲方应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应收资产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到期日未及时到账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3.4 信托财产权利凭证的保管
3.4.1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其他权利,由甲方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并负责该等款项的收回。甲方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章或公章后交付乙方。
3.4.2乙方保管的本信托财产权利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凭证:

3.5 甲方依法对本信托财产实施任何转让或其他改变其所有权的行为,均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该等转让产生的全部收入归于本信托财产。


第四章 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4.1 划款指令的内容
4.1.1划款指令系指运用本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分配本金和收益或支付相关费用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拨投资款项和其他款项收付的书面指令。
4.1.2划款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支付时间、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付款事由等,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及加盖预留印章(格式见附件二)。
4.2 划款指令的发出和接收
4.2.1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且保管账户首次划款前,指定有权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乙方提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同时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授权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乙方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乙方收到并传真确认的次日生效。
4.2.2被授权人或其权限发生变化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按照附件三格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授权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该变更将在乙方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并传真确认的次日正式生效。
4.2.3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确保划款指令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乙方事先制作并向甲方提供划款指令人员名单及接收方式。该等人员或相关信息如有任何变化,乙方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2.4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合同或证明文件,并加盖甲方预留的有效印章或公章,甲方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4.2.5划款指令原件必须送达乙方。甲方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划款指令和相关资料及说明文件的,应在指令发出后立即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指令原件和附加的相关资料、说明文件等复印件(加盖甲方财务专用章)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乙方。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4.2.6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审核和监督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至少三小时以上的复核和审批时间。乙方在每个工作日的14:00以后不再接受甲方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若在划款当日截止时间后发送要求当天到账的划款指令的,乙方应尽力配合完成资金的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当日到帐。
4.2.7甲方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据程序发出的划款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4.3 划款指令的确认
4.3.1乙方对划款指令进行确认的依据是本信托合同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4.3.2 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后,由指定的监督人员确认该笔资金划拨或费用支付是否符合本信托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范围。
4.3.3乙方既须对划款指令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也须按本协议第五章之规定对本信托资金运用进行监督。
4.3.4乙方对划款指令确认有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执行,乙方在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的划款指令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4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保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付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5 乙方正确执行按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本信托资金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按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本信托资金损失的,应承相应的责任,但若该等延误和损失是因甲方指令传送不及时而造成,乙方免责。

第五章 信托资金运用监督
5.1 乙方依据信托合同及本协议(包括附件)对甲方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5.2 乙方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甲方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本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作中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但不负责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5.3 乙方设置专门的监督岗位,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甲方的划款指令和书面通知等进行监督。
5.4 乙方在监督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信托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和书面通知,并及时对甲方进行书面提示,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
5.5 甲方对本信托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应向乙方提供正式生效的书面分配文件,乙方按照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进行核对。
5.6 所有资金划拨甲方均须向乙方提供相关原始凭证或有效证明文件。
5.7 若发生本协议3.5款描述的情形,因甲方未提前通知导致乙方无法监督而造成本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免责。

第六章 信托费用支付及信托收益分配
6.1 信托费用
6.1.1信托费用的列支
信托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列支。
6.1.2信托费用的支付
本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其中:
1)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2)本信托计划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3)其他未列费用:按信托文件规定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支付由甲方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的合同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其他费用付款指令。甲方对其提供的其他费用付款依据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1.3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本信托计划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除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本信托期限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列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6.1.4甲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6.1.5本信托财产运用、处分及分配所涉及的各项应付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6不列入本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包括:甲、乙双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而导致费用支出或本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6.1.7所有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定期进行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6.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6.2.1信托利益分配的定义
信托利益分配是指在按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条件满足时或信托终止(含提前终止)时,将可分配的信托收益或信托财产(即扣除了所有应由本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按照本信托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向本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的行为。
6.2.2信托利益分配原则和信托利益计算方法
1)以可供分配的信托收益或资产为限,按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利益计算方法和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甲方应当以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甲方不得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3)甲方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应当交由乙方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6.2.3分配方案及复核程序
1)甲方根据信托合同相关规定制定并计算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甲方向乙方发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同时需提供相关分配方案文件,以便于乙方对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
2)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复核、信息披露
7.1 本信托计划的会计核算与复核
7.1.1本信托计划会计核算由甲方承担主会计人,甲方对相关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负责,乙方有权复核信托投资公司编制的各项财务报表及报告。同时乙方应按本信托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为信托独立建立信托资金台帐并保管资金台帐的账册;双方管理或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的会计账册应单独编制和保管。
7.1.2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原件由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但甲方应将其保管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甲方预留印章或公章后送交乙方。
7.1.3乙方定期与甲方就信托资金收付记录及其相关资金账目进行核对。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本信托资金划付日或收款日当天,甲乙两方应就该笔资金变动记录及时核对。
7.2 信息披露
7.2.1甲方将经由乙方复核的财务报表及报告按照本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汇报。
7.2.2甲方将在信托计划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报告,经乙方复核后按本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汇报。
7.2.3 乙方在信托计划成立至信托计划终止期间应在每一个信托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甲方出具当年信托财产保管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保管和监督资金运用的情况。
7.2.4乙方定期(每满一个自然季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见附件四)。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保管和监督资金运用的情况。 保管报告按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八章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
8.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信托计划清算有关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被解除;信托计划被撤销;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信相应的责任,但若该等延误和损失是因甲方指令传送不及时而造成,乙方免责。

第五章 信托资金运用监督
5.1 乙方依据信托合同及本协议(包括附件)对甲方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5.2 乙方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甲方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本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作中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但不负责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5.3 乙方设置专门的监督岗位,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甲方的划款指令和书面通知等进行监督。
5.4 乙方在监督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信托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和书面通知,并及时对甲方进行书面提示,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
5.5 甲方对本信托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应向乙方提供正式生效的书面分配文件,乙方按照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进行核对。
5.6 所有资金划拨甲方均须向乙方提供相关原始凭证或有效证明文件。
5.7 若发生本协议3.5款描述的情形,因甲方未提前通知导致乙方无法监督而造成本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免责。

第六章 信托费用支付及信托收益分配
6.1 信托费用
6.1.1信托费用的列支
信托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列支。
6.1.2信托费用的支付
本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其中:
1)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2)本信托计划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3)其他未列费用:按信托文件规定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支付由甲方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的合同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其他费用付款指令。甲方对其提供的其他费用付款依据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1.3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本信托计划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除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本信托期限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列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6.1.4甲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6.1.5本信托财产运用、处分及分配所涉及的各项应付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6不列入本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包括:甲、乙双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而导致费用支出或本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6.1.7所有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定期进行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6.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6.2.1信托利益分配的定义
信托利益分配是指在按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条件满足时或信托终止(含提前终止)时,将可分配的信托收益或信托财产(即扣除了所有应由本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按照本信托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向本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的行为。
6.2.2信托利益分配原则和信托利益计算方法
1)以可供分配的信托收益或资产为限,按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利益计算方法和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甲方应当以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甲方不得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3)甲方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应当交由乙方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6.2.3分配方案及复核程序
1)甲方根据信托合同相关规定制定并计算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甲方向乙方发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同时需提供相关分配方案文件,以便于乙方对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
2)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复核、信息披露
7.1 本信托计划的会计核算与复核
7.1.1本信托计划会计核算由甲方承担主会计人,甲方对相关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负责,乙方有权复核信托投资公司编制的各项财务报表及报告。同时乙方应按本信托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为信托独立建立信托资金台帐并保管资金台帐的账册;双方管理或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的会计账册应单独编制和保管。
7.1.2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原件由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但甲方应将其保管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甲方预留印章或公章后送交乙方。
7.1.3乙方定期与甲方就信托资金收付记录及其相关资金账目进行核对。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本信托资金划付日或收款日当天,甲乙两方应就该笔资金变动记录及时核对。
7.2 信息披露
7.2.1甲方将经由乙方复核的财务报表及报告按照本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汇报。
7.2.2甲方将在信托计划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报告,经乙方复核后按本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汇报。
7.2.3 乙方在信托计划成立至信托计划终止期间应在每一个信托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甲方出具当年信托财产保管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保管和监督资金运用的情况。
7.2.4乙方定期(每满一个自然季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见附件四)。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保管和监督资金运用的情况。 保管报告按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八章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
8.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信托计划清算有关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被解除;信托计划被撤销;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信相应的责任,但若该等延误和损失是因甲方指令传送不及时而造成,乙方免责。

第五章 信托资金运用监督
5.1 乙方依据信托合同及本协议(包括附件)对甲方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5.2 乙方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甲方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本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作中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但不负责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5.3 乙方设置专门的监督岗位,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甲方的划款指令和书面通知等进行监督。
5.4 乙方在监督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信托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和书面通知,并及时对甲方进行书面提示,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
5.5 甲方对本信托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应向乙方提供正式生效的书面分配文件,乙方按照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进行核对。
5.6 所有资金划拨甲方均须向乙方提供相关原始凭证或有效证明文件。
5.7 若发生本协议3.5款描述的情形,因甲方未提前通知导致乙方无法监督而造成本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免责。

第六章 信托费用支付及信托收益分配
6.1 信托费用
6.1.1信托费用的列支
信托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列支。
6.1.2信托费用的支付
本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其中:
1)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2)本信托计划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3)其他未列费用:按信托文件规定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支付由甲方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的合同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其他费用付款指令。甲方对其提供的其他费用付款依据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1.3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本信托计划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除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本信托期限内实际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列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6.1.4甲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6.1.5本信托财产运用、处分及分配所涉及的各项应付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6不列入本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包括:甲、乙双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而导致费用支出或本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6.1.7所有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定期进行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6.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6.2.1信托利益分配的定义
信托利益分配是指在按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条件满足时或信托终止(含提前终止)时,将可分配的信托收益或信托财产(即扣除了所有应由本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按照本信托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向本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的行为。
6.2.2信托利益分配原则和信托利益计算方法
1)以可供分配的信托收益或资产为限,按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利益计算方法和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甲方应当以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甲方不得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3)甲方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应当交由乙方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6.2.3分配方案及复核程序
1)甲方根据信托合同相关规定制定并计算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甲方向乙方发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同时需提供相关分配方案文件,以便于乙方对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
2)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复核、信息披露
7.1 本信托计划的会计核算与复核
7.1.1本信托计划会计核算由甲方承担主会计人,甲方对相关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负责,乙方有权复核信托投资公司编制的各项财务报表及报告。同时乙方应按本信托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为信托独立建立信托资金台帐并保管资金台帐的账册;双方管理或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的会计账册应单独编制和保管。
7.1.2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原件由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但甲方应将其保管凭证的复印件加盖甲方预留印章或公章后送交乙方。
7.1.3乙方定期与甲方就信托资金收付记录及其相关资金账目进行核对。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本信托资金划付日或收款日当天,甲乙两方应就该笔资金变动记录及时核对。
7.2 信息披露
7.2.1甲方将经由乙方复核的财务报表及报告按照本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汇报。
7.2.2甲方将在信托计划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报告,经乙方复核后按本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汇报。
7.2.3 乙方在信托计划成立至信托计划终止期间应在每一个信托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甲方出具当年信托财产保管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保管和监督资金运用的情况。
7.2.4乙方定期(每满一个自然季度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见附件四)。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履行保管和监督资金运用的情况。 保管报告按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八章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
8.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信托计划清算有关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被解除;信托计划被撤销;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如发生可能引起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事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清算准备。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2信托清算
8.2.1甲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提交乙方复核,经乙方复核确认后的清算报告由甲方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8.2.2清算费用: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从本信托财产中支付。
8.2.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税费及其他合法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乙方将剩余财产按照甲方有效指令划至其指定账户。

第九章 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
9.1 禁止行为
9.1.1甲、乙双方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取利益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
9.1.2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甲方的符合本协议及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
9.1.3甲、乙双方不得违规动用或处分信托财产。
9.2 违约责任
9.2.1由于本保管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保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本信托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9.2.3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信托财产委托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0.3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保管的信托财产损失的扩大。

第十一章 保密条款
11.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兹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1.2本章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该等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
2)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
3)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争议的处理
12.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12.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3 诉讼或仲裁期间,除诉讼或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章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3.1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信托计划存续期, 如有不同存续期限,以最长期限为准。
13.2 本协议未尽事项将另行签订操作细则或备忘录,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操作细则和备忘录等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 若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分歧,双方应本着确保和保护信托计划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13.5 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13.6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13.7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协商和修改。
13.8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9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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