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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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一篇

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从现在起,在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学校周边游商、无证摊点的非法经营活动。

二、严禁学校周边销售“三无”食品和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的玩具、文具和出版物。

三、学校周边不得设立以人流、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或非法行医。

五、学校周边600米内不得设立彩票专营场所和酒吧、休闲屋、按摩房、洗浴中心、歌舞厅、麻将馆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六、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学校周边烟酒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

违犯以上通告者,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从严从快予以查处。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现象,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7月31日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二篇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广州战略水源安全,根据《_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本通告所指的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区域的范围以及流溪河各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区域的范围,由市和各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以地图(带座标)、文字说明等形式公布。

二、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源头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作为水源涵养林予以保护,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

三、在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二)畜禽养殖项目;

(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20xx年6月1日前已合法建设但不符合功能区划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1日前分期组织搬迁;逾期未按照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

20xx年6月1日前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_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和项目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属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依法查处。

四、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于20xx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通过“三旧”改造、“退二进三”等城市更新改造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流溪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五、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或者利用河床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_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符合经批准公布的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其他建构筑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违反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_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依法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三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平安乡桥头村城区市场、市容市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居民出行安全,积极营造有序、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我县旅游文明形象,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平安乡桥头村城区道路两侧范围的道路交通秩序、市场管理、市容市貌开展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二、所有车辆均应当在规定地点、停车位停放,小型汽车必须停放到桥头市场内设置的专用停车场或者路面施划的临时停车位。二轮摩托车、出租载客三轮车必须停放到指定的临时停车位,车头朝向道路中心。

三、车辆不得在下列地点临时停放: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人行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四、严禁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道路两侧所有室外露天摆卖的零散饮食、蔬菜、鱼肉类摊点必须统一归行就市自觉进入桥头市场内经营。

五、道路两侧的门店商户严禁骑门跨店、超门槛占道经营,各沿街单位、商户应负责好各自门前的停车位车辆停放秩序。

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或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平安乡桥头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

年12月20日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四篇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_公路法》、《_城乡规划法》、_《城市道路管理条例》、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梅州城区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沿线两旁20米范围内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应自行搬迁;

二、自行拆除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工棚、雨蓬及占道设施;自行拆除乱拉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四、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

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5月 5日前自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 州 市 公 路 局

四月二十六日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五篇

为严厉打击破坏城区市政公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营造洁净靓丽美丽的城市环境,根据《_刑法》、《_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市政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共设施(道路路面、路缘石、人行道、石桌椅、井盖、石凳、石球、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严禁擅自挪移、损坏、拆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野广告;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严禁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严禁其它损毁、危害城市市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对于以上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公共设施的,由县城建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政公共设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保护、爱护市政公共设施,共同做好维护市政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六篇

全区各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4月8日全国学校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保障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市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的紧急通知》(盐政安电【20xx】2号)要求,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经研究决定,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教育系统集中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各学校要积极发动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主动参与校园环境周边整治活动。现将《致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下发给各学校,请印发给每一位学生家长,并及时收取回执,作安全台账资料存档备查。

附:《致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xx市亭湖区教育局

xx市xx区城市管理局

年5月4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七篇

为切实加强建水大道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检查情况,现就保护建水大道绿化、市政公共设施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市政公共设施(水管、井盖、座椅、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破坏城市景观、草坪、花卉;

三、禁止在绿地内便溺、遛狗,倾倒或乱扔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对于以上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公共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六、公共设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保护、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八篇

各县、区工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维护高考、中考期间校园周边市场秩序,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加大文明城市创建力度,结合《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工商市字〔20xx〕7号)精神,市局决定,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5月27日至11月30日。

二、工作重点

(四)清理地摊市场,加大无照经营取缔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周边地摊市场的巡查力度,检查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供货渠道是否正规,对发现的无照经营要坚决取缔。配合食药部门严厉打击销售“三无”、假冒、过期和来源不明等食品行为,确保考生消费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高考和谐氛围。针对校园周边各类经营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经营户维护学生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正确处理盈利与责任、道德之间的关系,鼓励、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为高考中考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和谐氛围。

三、有关要求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九篇

2月19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后,全县16个乡镇(场、区)及县直有关单位迅速行动,积极研究落实措施并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突击整治行动。按照县领导小组_一周上报一次工作进度,一月一次检查评比,一个季度一次考核通报_的要求,现将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第一阶段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初步成效

1、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各乡镇都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其中丁司当镇是镇长担任组长),召开了动员大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初步形成了书记抓、抓书记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格局。

2、宣传氛围初步形成。各乡镇都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如电视、广播、宣传标语、宣传册等,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如兰溪镇印发《倡议书》一万份。

3、突击整治初见成效。各乡镇都在2月底组织开展了了环境卫生集中突击整治行动,对镇域、村域、道路沿线、沟渠河道等进行了全面清扫。白莲、绿杨两个垃圾处理站都正式运行。县直部门中,县水利局集中全系统10多个单位、200余人,开展了一次一河两岸景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县交通运输局对中大线(绿杨至散花)、柳界线(浠水至丁司当)等主要公路沿线用地范围内影响环境卫生的垃圾池等构筑物建筑物进行了集中拆除行动,共拆除垃圾池72个,清理垃圾及堆放场122处,转运垃圾共计84方。其他干线公路路边垃圾池正在陆续拆除。

4、运转体系初步形成。各乡镇都配备了村组保洁人员,添置了垃圾收运设备,制定了保洁制度,明确了保洁人员职责。不少乡镇还制订了对村的考核奖惩办法。

二、主要措施

从上报的情况来看,各乡镇推进的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清泉:2月24日起,全镇各村陆续开展环境卫生突击整治行动,镇党委书记邓中麟同志亲自到村暗访。沿路沿线、沟渠河道、村庄等部位环境卫生有了明显的改观。镇领导小组对各总支获前三名的总支给予了奖励,并对各总支后三名的村和村书记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巴河:2月29日组织镇全体国家干部、村支部书记集中乘车,对在村级垃圾治理工作上有典型经验的何岗村、锡山村俞仓湾整治现场进行了拉练观摩,集中点评,并邀请县电视台记者全程报道,营造出全镇干部群众齐抓共管全参与的工作氛围。同时决定每月开展一次农村环境卫生集中突击行动。

关口:对每月镇抽查合格的村奖励前3名,每村1000、900、800元,对排名最后的2个村分别扣除500、400元。对县抽查合格的村一次奖励1000元,影响全镇成绩的不合格的村一次扣500元并扣村书记工资500元,且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评先评优。加大对四个大集镇及六个小集镇的整治力度,从资金上给予支持,大集镇补贴10000元,小集镇4000元,并实行奖惩。

白莲:全镇配齐了195名保洁员。各村建有垃圾房,配备了垃圾箱14个,各自然塆配齐了垃圾桶1365个、三轮车25台,钩臂式垃圾车、箱式垃圾车各两台。镇垃圾焚烧处理中心点火运转。对村的考核成绩年终进行汇总,纳入年终对村的实绩考核,占百分制的30%。镇全年拿出万元实行奖补,每月对考核成绩前六名的村分别将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xx元、1000元,对后六位的村惩500元、1000元、1500元、20xx元、2500元、3000元。对连续三次居后三名的村惩书记1000元,并诫勉谈话;对连续六次居后三名的村的书记责令辞职。

绿杨:绿杨乡以_凡路必绿、凡水必清、凡地必洁_为目标,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每月拿出2万多元对26个村和乡直机关的前六名进行奖励。实行环卫设施设备统一规划、配置和管理,共配备垃圾箱14个、垃圾桶1022个、垃圾收集车5辆、钩臂垃圾车3辆、三轮收集车32台,初步建立了清运机制,乡保洁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保洁人员面向辖区内公开招聘。

洗马:做到四个到位。保洁队伍到位:至2月27日,全镇382个村民小组全部配齐保洁员;经费投入到位:购置了3立方垃圾箱共22个,钩臂式垃圾车2台,制发了_爱我家园,从我做起_农村垃圾治理倡议书5000份,全部发放到村到户,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重点整治到位:2月24-26日,全镇各村先后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清理存量垃圾、清理卫生死角,仅镇区清理了洗马小河河道垃圾8车、清理洗马老桥脚下陈年垃圾4车;督查奖惩到位:对不清洁村的村书记扣发工资500元,对清洁村的村书记奖励现金500元。

兰溪:出动宣传车五台次;发放兰溪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倡议书1万份;已发放垃圾治理经费20万元,各村各单位建立了农村垃圾治理长效保洁机制;全镇38个村、一个社区、35家机关单位全部都参加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大行动,共计参加7000人次,清运垃圾1000吨,通过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全镇环境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散花:全镇配保洁员385人,新建大小填埋场112个,购买垃圾桶350个,镇对各村严格考核,全年百分制中拿出十分进行卫生考核。将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纳入村级目标管理之中,与村干部的报酬、评优评先挂钩。镇实行半月一检查,一月一结算。除县对各村奖补外,镇(区)再配套投入300万元用于保洁公司发包和考核奖补。抽专人长期负责国省干线两旁的保洁工作,对全镇重点七处直接承包,并定补贴招标落实,镇每年拿出45万元,工业园拿出75万元搞环境卫生,全镇实行镇干包村、村干包组的领导责任。

策湖:全处利用三天时间,驻村干部到村里参加督办,对各村的垃圾进行一次大扫除,大清理。据初步统计:此次行动参与群众达5000余人次,动用机械15台套,清理垃圾20余吨,并进行掩埋。

三、存在问题

总的来看,经过近段的时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县农村环境卫生面貌虽然有所改观,但整体治理工作任务仍很艰巨,治理成效还不够明显,与省市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盼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工作推进不平衡。乡镇与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推进的措施、力度、效果都存在不平衡。

2、宣传力度不够大。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浓厚社会氛围不足,群众自觉参与的意识还不够强。

3、基础设施普遍不足。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由于资金问题普遍存在配置不齐、不足的现象。

4、工作机制没有有效形成。检查考核奖惩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四、下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责任,严格考核。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宣传栏,横幅标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垃圾处理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村民环境卫生意识,自我保洁意识。将农村环境卫生纳入村规民约,形成人人参与、个个守约的良好氛围。

3、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县领导小组将根据各乡镇治理成效加大奖补力度。各乡镇、村要充分发动群众,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垃圾清运设备和保洁人员费用投入,确保农村环境治理体系正常有序开展。

4、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乡镇(场、区)也要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工作纳入对镇村干部的考核,对各村的环卫日常工作,同样做到_一周一检查、一月一评比_,参照县级奖惩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积极性。针对责任不位、工作不力、进度迟缓、多次排名靠后的乡镇和行政村相关责任人要实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卓有成效。

浠水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3月7日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十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市区铁路沿线两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争创全国卫生城市,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我市市区铁路沿线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本市荔湾区、越秀区、东山区、天河区、黄埔区、芳村区、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线、广三线、广深线、广州西站至广州南站线以及各条铁路专用线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整治工作内容:

(二)清运处理垃圾、废弃物,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三)按照整治规划,开展绿化建设、市政道路改造以及建筑物立面整饰工作。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十一篇

关于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为推进“省级卫生城市”创建,优化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_城乡规划法》《_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油榨街、环城东路、环城北路、南台路延长线及其他街巷。

二、整治内容

(一)违规占道经营。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沿街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二)违法建(构)筑物。违法修(搭)建的建(构)筑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一律予以依法拆除。

(三)无照无证经营站点。所有废旧物资收购站、木材加工经营点、修理点等,必须在规定的自行整改时限内搬至城市规划区以外经营。

(四)其他需要整治的内容。

三、整治时间

所有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于20xx年9月5日前自行整改完毕。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取缔,或者强制拆除。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雄县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9日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十二篇

关于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城乡环境,提升王台形象,全面改善我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利用从现在到春节前的时间,在全镇开展全面的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去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做到巩固整治效果,扩大整治区域后续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通过整合资源,镇村联动,分类推进,将整治范围实施全面覆盖,扎实开展农村村内村外环境整治、驻地垃圾死角清理和居民楼院环境整治以及街道辖区内路域整治等工作,实现村容村貌整洁、田间地头和居民楼院环境优美、路域畅通洁净的工作目标,营造优美和谐、卫生健康的城乡环境。

三、工作内容

以覆盖全镇环境卫生死角整治为重点,结合居民楼院环境整治、路域整治等工作,集中开展清理整治行动。

(一)农村环境整治

分为村内整治和村外整治。

1、村内整治。一是全面清理大街小巷“三大堆”,清理卫生死角、乱贴乱画等;二是各村排查摸清垃圾源,合理定点放置垃圾桶;三是督促区环卫办及时清运垃圾,防止垃圾堆积,做到“桶车对接、定点布桶、定点收运”,确保垃圾桶清运前后周围无零散垃圾。

2、村外整治。重点是村庄周边垃圾清理,主要包括:

一是解决原有垃圾掩埋点垃圾暴露问题;

二是村庄所辖范围内企业、三产业户、小树林及村四周小道、生产路边等周边区域产生的成堆、成片垃圾等卫生死角;

三是所辖区域公路及两侧可视范围内积累性成堆、成片垃圾等卫生死角;

四是所辖范围内河道及两岸、水渠、池塘、桥头、路边、田间地头的积累性成堆、成片白色垃圾污染等卫生死角问题;

(二)驻地环境整治

1、垃圾环境清理。加强对驻地王台大集、王黄路、二〇四国道及台东路、台南路等主要道路周边卫生死角的清洁工作。

2、居民楼院的环境整治。一是公共区域卫生的清理保持,二是遭破坏绿化植被的修复,三是楼道内的卫生清理,要对楼道内乱涂乱画进行涂抹粉刷、对小广告进行清理,落实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杜绝类似现象的出现。

3、市容秩序整治。加大对王黄路、台东路、安康路等主要镇区道路乱摆乱放、乱停乱靠、占道经营等问题整治力度。

(三)河道清理工作

对流域内巨洋河、错水河等主要河流及河西庄前河等支河流,各村按属地化的原则,完成卫生的清理和保持。

(四)维护“五化”成果

镇区及各村灯杆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损坏现象;绿化苗木及护栏确保完好无损,生长良好、无枯黄现象;建立健全村内、外净化长效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和激励奖惩约束措施落实到位,成立卫生保洁队伍,管理有章有序;村内宣传栏、报刊栏、休闲场所、健身设施日常维护到位,无破损毁坏现象。

四、工作步骤

为有效推进工作落实,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应有实效,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摸底

各村、单位利用宣传栏、公告栏等形式,宣传整治意义,加大宣传氛围,杜绝乱倒乱扔垃圾现象,明确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并针对突出问题区域或重点卫生死角进行详细摸底,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二)集中整治

要对可能产生垃圾的垃圾源进行详细梳理,动员村民、企业、商户做好周边区域卫生清理工作,要做好人力、物力调配,对现有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理,切实保证无垃圾暴露在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卫生保洁队伍建设,合理添置垃圾桶,落实卫生死角区域保洁责任,实现日常保洁和监管联动经常化,确保整治效果。

(三)考核验收

镇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集中考核验收,验收结果进行通报,按照得分情况进行排名,根据情况给予奖惩。验收后,各村居要将整治成果纳入常态化管理,镇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月评,月评成绩计入各村年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村、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村党组织书记、居民小区物业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解决集中整治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到位。

(二)积极发动,齐抓共管。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切实在全街道范围内营造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力争全员参与。同时,各村居要安排专人与企业、三产业户做好对接,争取经营业户的支持配合。

(三)加强督导,确保效果。街道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成立专门的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整治活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xx年1月15日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十三篇

为做好城市重点部位环境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切断传染途径,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闲置地块的用地单位和停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是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保洁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做好日常环境卫生保洁;

(二)清运余泥垃圾;

(三)平整地面,疏通沟渠,清除积水,消灭蚊虫孳生地;

(四)定期灭蚊、灭蝇、灭鼠和灭蟑螂;

(五)对场地进行消毒。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组织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发现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未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或者环境卫生整治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在2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并垫支有关费用,直至直接责任人承担整治责任时为止。

四、区人民政府代为整治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可以在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后,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安排临时使用的,其环境卫生整治责任由临时使用单位负责。

五、区人民政府垫支的费用,由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变更的,该费用作为土地开发或工程建设成本,由新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偿付。

区人民政府代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的费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区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收取垫支费用。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房管、环卫、卫生等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七、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的规定,做好辖区内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渠护栏禁止破坏通知范文 第十四篇

关于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穗府〔20xx〕7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三)向水域排放、倾倒余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粪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粪便的厕所;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及岸线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四)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当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对未经批准在市区水域岸线搭建的饮食店或窝棚等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拆除后遗留的各种废弃物应当由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围蔽并及时清理,防止产生卫生死角。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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