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报范文6篇

更新时间:2024-02-22 20:31:1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报范文 第一篇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答

一、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何时执行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经20_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_年3月1日起施行的。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该缴多少?(1)、有电梯没电梯的不一样。

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大修基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缴?

买房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时

四、业主在买房时缴纳的是首期大修基金,那什么条件下业主需要续缴大修基金?

《办法》规定,业主的大修基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管理单位应告知业主续交。

五、这笔钱到底由谁来管?

主管部门和业委会均可;业主大会成立后,有两种管理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继续由主管部门代管,二是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由主管部门重新代管大修基金。

六、什么情况下能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20_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大修基金的有如下四种情况:

1、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2、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3、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4、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相关费用。

整理收集邓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报范文 第二篇

银山镇人民政府:

银山镇张山沃小学重建于1990年9月,学校地处银山镇张山沃村,占地面积2400㎡,建筑面积1024㎡,现有教学楼1栋,平房6间。

学校主要建筑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使用,年久失修,学楼顶多处出现裂缝和渗水、漏水现象,已造成部分教学设施损坏,影响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因此,20__年_月_日对楼房进行了加固.楼顶浇注而成,但是厚度仅10多公分,防水效果差,夏季如同蒸笼,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急需建设隔热层。该校教学楼屋顶防水、防嗮维修面积约430平方米,每平方米需60元,需资金25800元;教学楼地面凹凸不平,需进行维修,面积约860平方米,每平方米16元,需资金13760元,垃圾清运费20_元,以上共需资金41560元。 为了使学校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恳请银山镇人民政府拨付维修资金41560元。

银山镇张山沃小学

20__年_月_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报范文 第三篇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流程

1、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指南流程

代收付合同签订

物业服务企业选定一家国内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的结算专户银行,到区管理机构领取盖有市基金中心代收付合同专用章的代收付格式合同,与结算专户银行签订代首付三方合同。

物业区域注册

1、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委会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用户,填报《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分栋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并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盖章。

2、物业服务企业持注册材料,包括上述表格的电子数据,向区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区管理机构及时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业主委员会建立登陆账户及密码,并用信封封存,由物业服务企业领取转交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登陆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各自的注册信息,并填报物业区域结算专户账号等信息。

3、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将电子数据转入维系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的开户账号信息、代收付合同(自动托收)信息,确认后传专户银行端系统,另传三方代收付合同给专户银行;将注册资料归档。

日常交存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向业主收取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结算专户。按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以户为单位填报本小区缴交维修资金的信息,经检核无误后提交。

2、提交数据后,即打印《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2份)及《欠缴业主名册》,《欠缴业主名册》,或有异议经处理后持交存需提交材料到所在区管理机构办理交存手续。

3、所在去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确认本次交存金额,同事将《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1份报呈至市基金中心。

4、专户银行根据系统内确认结果于固定时间办理自动扣款手续,开具财政局监制的专用往来收据,邮寄至物业服务企业。专户银行将专用收据市管理机构联送交市基金中心,市基金中心经办人员核查到账维修资金。

日常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材料

物业区域注册提交材料

1、《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4、经去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5、《分栋表》、《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原件)

6、《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及《分栋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的电子数据

7、三方代收付合同(原件)

8、结算专户审批表(复印件、核原件)

9、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日常交存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深圳市日常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原件)

3、《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2份,原件)

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移交

1、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金账户(也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

2、物业服务企业将清算后的本物业区域内的原本体维修基金余额及详细的收支明细和欠交业主名册送交业主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日。

3、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核实、处理。对于欠缴业主,业委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补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报范文 第四篇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来做什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比如,保修期满后屋顶渗水、外墙维修、主下水管道维修、更换落水管等,房屋养老就靠它了。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什么标准交存?

目前我市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交存。

3、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①、商品房、集资建房、货币化分房应提供:

1、购房合同(核对原件);

2、购房发票(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备案认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②、二手房(含拆迁房)应提供:

1、地税局《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产权市场处《马鞍山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拆迁协议(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变更过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①、卖方应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核对原件);

2、身份证(核对原件);

3、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及受托单位的承诺书;

4、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赠与或继承公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②、买方应提供:身份证(核对原件或复印件)。

5、房屋灭失等原因退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提供《房地产注销登记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身份证(核对原件)。

6、如何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报范文 第五篇

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理解与适用---------“拖欠物业费”民事诉讼案件的几点关键抗辩

20_-10-29 13:44

一、“专项维修资金”及"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

(一)专项维修维修资金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20_年9月1日施行)第54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xx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xxx财政部门制定。"

(二)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

1、xxx、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4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2、《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第3条规定:"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3、国家发展改革委、xxx《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_年1月1日起执行)第11条第4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

1、前者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后者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后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前者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前者交纳的主体是业主;后者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前者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前者属于业主所有;后者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xx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xxx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xxx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另外,两者之间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适用的范围、交纳的主体、权属等方面.

三、关于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20_年9月1日《物业管

理条例》施行后只能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不能收取"专项维修基金".而"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而至今没有国家有关规定,因此,业主勿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其一.其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其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情况下,规定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在先,《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在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因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没有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此其一。其二,前一种观点只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但却忽视了该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在没有修改、废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形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仍是有效的。因此,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没有问题。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须对第一种意见的理由进行两点补充,其一是"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会"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其二是在实务中对"专项维修基金"还没有建立起符合《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机制,更不用说"专项维修资金"这种机制了.

四、对当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办法

在实务中,有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出售住宅商品房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又有不同的方式:

有些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了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比例一般为商品房出售价格的2-3%.如果业主不交纳,.可以以违约来追究业主的责任;

有些是合同中没能约定,而是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对此我认为不妥,业主可以拒绝交纳.有些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来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对此有些业主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要求交纳了,有些则没有交纳.对于没有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根据现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既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更不能向民

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此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主体规定为业主,且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其法定义务,其使用及筹集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且该内容一般会规定有业主公约中有约定,因此,如果发生业主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完全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此主要根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得出)依据合同之诉请求业主交纳来解决.

“拖欠物业费”民事诉讼案件的几点关键抗辩

作为业主,可有如下抗辩:

1、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对于无资质的物业公司原告主体存在瑕疵,无权主张权利;

2、有无物业服务合同。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实际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由其他物业公司转受而来,无权主张权利;

3、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起诉前对欠费业主的告知义务。物业公司如没有尽告知义务,在无权直接提起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业委会没有对欠费业主进行过催缴的情况下,要审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催缴的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在起诉前向欠费业主催缴物业费的,法院将要求物业公司先行催缴。

4、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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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报范文 第六篇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宣传讲话稿

各位观众、各位业主:

大家好!

为了加强本县的物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房屋业主的共同权益,南宁市于20_年开始出台《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_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我县已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达了横建政发[20_]21号文,贯彻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医疗和养老保险金”,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以保障居住条件,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购买房屋是城镇居民家庭的一件大事,很多人是倾尽一生的积蓄,所以每个人都想房屋的使用寿命长一些,环境好一些,但是,房屋也存在着衰老,也会破损。比如屋顶漏雨时,如果不能及时维修,水就会在防寒层内四外漫延,导致整个房顶毁损,给住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缴纳了维修资金,有资金做保障,及时维修,就能避免上述事情发生。不缴纳维修资金,当房屋发生维修时就要在全体住户中筹集资金来解决维修问题。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住户的经济状况和个人素质问题会直接影响筹集资金的成败。为此,国家xxx、财政部于1998年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我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由横县房地产管理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指导本县物业专项维修的日常工作,并委托中国银行横县支行和中国邮政银行横县支行为本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一个业主应履行的义务,希望各位业主在横县房地产管理所的指导下及时足额的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这有利于提高和保持房屋的完好率,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维护社会综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此,也祝各位业主安居乐业,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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