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合集9篇)

更新时间:2023-11-12 19:28:3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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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2

致广大客户及合作伙伴: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_年2月9日起“深圳锦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锦航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变更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2号天津国际珠宝城1号楼18层。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届时,原公司的所有业务由名称变更后新名称公司统一经营;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业务和服务承诺均保持不变。

自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具发票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因公司名称的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名称变更后的新名称公司将一如既往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特此说明!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说明

1、变更前

公司中文名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able Co., LTD.公司证券简称:电缆

2、变更后

公司中文名称: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Recon Cable Co.,Ltd.公司证券简称:股份

二、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原因说明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杭州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战略布局规划,并经公司 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影视文化相关产业,为适应未来多元化发展的战略布局,增强公司名称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增加公司名称中重要信息的涵盖范围,提高投资者辨识度,决定对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进行变更。

三、其他事项说明

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 20xx年 2月 14日起,公司启用新的名称“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的证券简称“股份”,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xx年 2月 13日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4

法律分析:公司名称变更函应该写明原名称和变更后的名称,以及说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说明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企业原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原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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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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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1 页脚内容 页眉内容 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说明 兹证明,我单位: 原名 。年月 更名为 ,原名称 已不再使用,单位地 址不变。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1 页脚内容 ......

单位变更证明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_. 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说明 兹证明,我单位: 原名 。年 月更名为 ,原名 称 已不再使用,单位地址不变。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日期: 年月日 ......

某党委关于开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在深入学习^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聚焦“不忘初心、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6

xx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x年8月31日变更为北京腾华巨业科贸有限公司。从即日起xx公司于贵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和结算,全部由更名后北京腾华巨业科贸有限公司负责。

变更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与xx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责任由更名后的xx有限公司承担。

原厂编:现厂编:

原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xx科贸有限公司

原公司地址:同心羊绒工业园区现公司地址:XX市XX区潞苑南大街xx3号

原税务登记号:64032475081015x现税务登记号:110112059212833

原开户行账号:329856027530现开户行账号:11090301040017215

原开户行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支行现开户行银行:中国农行北京支行城关分理处

原(公章,财务章)现(公章,财务章)

原法人章现法人章

年月日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7

[摘 要]本文首先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该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目前实务中通常的几种理解做出评价,并提出结论。 [关键词]整体变更 个人所得税 留存收益 分配

实务中,大部分股份公司均由原存续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而来,关于整体变更公司法第九条有所涉及,视同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整体变更成立股份公司时,往往伴随着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因此,当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自然人时,此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关注的话题。

一、整体变更中的折股

根据变更前有限公司净资产的构成,用以折股的净资产除原有实收资本外,一般包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系直接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系公司经营收益的留存形式,可称为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大体分为两类,资本溢价及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系公司股东投入形成,其他资本公积非直接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如会计制度下的政府补助和新准则下的直接计入所有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等。从来源看,只有计入会计科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系股东直接投入。系“投入”或是“产出”,这是首先要区分的。

二、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整体变更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主要有:

1.^v^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_]第085号。第二条明确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税所得,第三条明确税率为20%。

2.国家^v^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国家^v^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4.国家^v^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5.国家^v^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115号。 “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三、法规分析

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脉络可以看出,整体变更中的涉税事项,税法倾向于用其他权益转增资本的理解,并从该角度出发予以规范。

税法对于整体变更拆为分配和出资两个环节来理解,其中分配环节即为应税行为。税目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被投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税法从转增的净资产来源上做了明确的界定,转为资本的除原系股东投入(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性质)外的其他权益均纳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因为股东投入部分本身就是资本性质,不存在转增或是分配的说法。

税法对于转增后形成对象界定并不清晰。税法明确转为“股本”、“注册资本”视同企业的分配行为,如果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否作为课税对象未予以明确,也就是说本是应税的权益转增没有转入注册资本,而形成了资本溢价是否课税。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之规定,往往折股后的股份小于用以折股的净资产,也就是会形成资本溢价。因此“转增”的情况就会出现,也就有了是否纳税的问题。

四、实务中的常见应对

整体变更大多出现在企业IPO过程中,同样在IPO过程中的股份改制环节,大部分企业都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以IPO为例,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很多,这里仅就纳税情况下的税负计算方法作讨论。

在转增资本的过程中,通常在“留存收益转增形成资本溢价是否应税”及“转入资本的转增顺序”作不同理解。

如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顺序,优先将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入股份公司股本,这样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往往是留存收益。基于税法未明确转增形成资本溢价是否为课税对象,因此如此安排可降低税负。

举例说明如下。

甲有限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经审计的净资产构成如下(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 15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合计 4000万元。

该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本设置为3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整体变更后形成股本35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500万元。关于该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有三种算法[注]:

1. 计税基数为2300万元。公司用于转增的除资本溢价外的权益即留存收益,共计2300万元,因此计税基数即为2300万元。

2. 计税基数为2000万元,由于税法未明确转入资本溢价的部分是否为课税,因此资本溢价增加的300万不纳税,计税基数仅为注册资本增加部分的2000万元。

3. 计税基数为1800万元,在“2”的基础上,考虑优先用原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因此注册资本增加部分中扣除原资本溢价转入的200万,计税基数为1800万元。也就是说用于转增的留存收益2300万中的500万形成了资本溢价,只有1800万形成注册资本。

[注]:如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中包含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则其他资本公积是否用于转增及转增的先后顺序,对计税基数产出不同影响,由于性质基本相同只是过程稍微复杂,这里不展开讨论。

以上不同的计算方法,利用了两点即转入资本溢价是否课税及转入的先后顺序。如果肯定了转入资本溢价也是课税范围,则后两种算法均无法立足。

笔者认为,税法虽未明确转增后形成资本溢价的部分是否课税,但从税理上考虑该部分应为课税范围。主要理由有三:(1)如前所述将用于转增的净资产分为两类,无需课税(资本溢价)和需课税(留存收益及其他资本公积)。虽然转入形成资本溢价未计入注册资本,但已经从课税范围划入了再转增不课税的范围,因此从税源控制上理解应该为计税基数。否则,如前例中,整体变更时先不增加注册资本,则2300万的留存收益均转入资本溢价,然后再进行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则很容易完全规避了税收。(2)虽然转入资本溢价,但从公司经营留存(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入了股东资本投入(资本溢价),即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拥有主体为公司,而股份公司的出资人为股东,整体变更过程中已经实现了从公司到股东的分配。(3)税法将整体变更分为分配和出资两个环节理解,征税的环节是分配,而至于出资后形成什么,并不影响是否应税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后两种算法虽然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未就后两种算法要求补税,但税务风险仍然潜在。

实务中,也有些企业为了配合前述第3中处理方法,在整体变更年度股东权益变动表的编制上动脑筋,但从税法上看,企业实际的会计处理不是税务处理的依据,这点在《国家^v^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也有表示,其中“一(三)”中所述“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实务中也有企业利用股权架构的设置,将部分子公司的其他权益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下变成资本公积,然后安排转增。对于这一点,基于前述分析同样存在税务风险,如前表中“国税函发[1998]289号”所述不征税的资本公积仅指资本溢价,这种用企业合并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值得商榷。

实务界也有把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理解为新设股份公司的行为。该观点认为原股东以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份额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而非权益转增股本,因此在不以评估价(且增值)认购股份时,不存在纳税义务。其实,此种理解主观上已经变更为股份公司分为分配和出资两个环节,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拥有主体为公司,而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主体是发起人(原股东),主体的转移是不是就应当理解为是一种分配行为。

五、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法对于整体变更过程中,用于折股的有限公司的留存收益及非资本溢价的资本公积应视同对有限公司股东的分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8

XX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X年8月31日变更为北京腾华巨业科贸有限公司。从即日起XX公司于贵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和结算,全部由更名后北京腾华巨业科贸有限公司负责。

变更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与XX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责任由更名后的XX有限公司承担。

原厂编: 现厂编:

原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现公司名称:XX科贸有限公司

原公司地址:同心羊绒工业园区 现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XX3号

原税务登记号:64032475081015X 现税务登记号:110112059212833

原开户行账号:329856027530 现开户行账号:11090301040017215

原开户行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支行 现开户行银行:中国农行北京支行城关分理处

原(公章,财务章) 现(公章,财务章)

原法人章 现法人章

年 月 日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范文9

法律分析:一、公司名称变更说明;二、公司名称变更原因;三、公司名称变更其他说明。

法律依据:《^v^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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