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必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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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仇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人,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国康堂保洁员,20_年9月22日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医师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遂于9月23日将申请人收入住院治疗。10月9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10月15日)申请人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精神差,经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11月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20_年4月28日申请人又因颅脑手术后继发性癫痫在被申请人处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现申请人左侧肢体完全偏瘫,长期卧床需要专人护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知情选择权,没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强脑保护、减少对脑组织牵拉、减少功能缺失的“微创肿瘤切除术”而是采取风险较大的“开颅手术切除术”。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中麻醉不到位导致申请人身心严重受创。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后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和相应注意义务,加上疏忽了申请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从而没有采取措施来有效预防脑梗塞。

20_年5月1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起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_年4月1日因某某市医学会与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被迫撤诉。20_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同意对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补偿68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对对方有任何主张,该医疗争议经双方签字后宣告终结,双方永不追诉”。20_年申请人以医疗过错为由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_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_)医鉴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医疗过错,与申请人不良后果之间的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为10%),申请人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发作伤残四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总损失元。20_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做出(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_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旧支持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元。此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请人仇某某、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承担所谓违约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对(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支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张某某签署的《协议书》有效,做出(20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_)粤高法民一申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丈夫与被申请人签署放弃诉讼权利的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仇某某的丈夫张某某越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是否可以与被申请人约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属于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丈夫张某某事先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追认,显然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私下里签署的人道主义救助《协议书》只要没有得到申请人的确认,就对申请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我国夫妻人格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显然仅仅出于夫妻身份就认为构成便见代理,是对夫妻地位平等的否定,更是对表见代理权的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夫妻之间构成便见代理仅限于所处理的标的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张某某是处理申请人的医疗损害赔偿款,该赔偿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属性,显然只有申请人本人才可以做出处理,或者明确授权他人处理。而且,本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表见代理认定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申请人丈夫张某某无权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方式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否则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将得不到保障。因此,这种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诉权以宪法上的起诉权为直接依据,内含着起诉权公法性请求权的属性。作为公法请求权的起诉权是不可转让、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抛弃起诉权的协议,当事人的起诉权也不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是诉讼时效的诉讼权利都不可以由当事人擅自约定,显然比起诉讼时效更加重要的诉讼权利更加不得擅自约定。本案中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擅自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剥夺宪法赋予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显然是一种无效行为,它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基本公平。二审法院以所谓“表见代理”为由将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强行认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请人放弃诉权,显然是对夫妻平等关系的错误理解与对表见代理权的滥用。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2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水泊公司发包的工程,并非其公司所经营业务,武松所提供的劳动,并非水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梁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社部发12号通知认定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妥。据此,依据《_合同法》251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家_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中,亦明确要求钢结构工程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制作安装。本案中水泊公司将其钢棚修复工程业务发包给案外人柴进个人,明显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另外,201X年1月1日施行的《_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招用劳动者和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该法 一、从本案事实看,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业务发包给柴进,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柴进雇请武松从事油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因而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法。而二审判决错误混淆两者责任属性,认定水泊公司对武松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综合上述,东京市 误认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来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9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变成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事实上,依据《_劳动合同法》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一审、二审依据(法释【201X】14号)号)调单位在合同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为何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二审法院却认定被申请人合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唯一的解释就是一审枉法,二审碍于面子懒得纠正错误造成窝案。申请人坚信,对民事行为,一种法律事实应该只有一个法律结果。对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其结果只有一个,不是违法解除就是合法解除。南宁仲裁委员会根据《_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裁决是违法解除,一审二审根据(法释【201X】14号)6、南检函【201X】45号答复函

7、南市检民行不提抗(201X)二、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抗诉: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5.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 6.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的案件; 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与审判卷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宗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

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提请抗诉的检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内的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提请抗诉报告书; 申诉书;

3.原审判决、裁定书; 4.证据材料;

5.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6.立案审批表;

7.立案决定书; 8.立案通知书; 9.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10.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1 1.调阅案卷函; 1 补充调查通知书; 1 3.调查笔录; 1 4.传票; 1 5.阅卷笔录; 1 6.审查终结报告; 1 7.讨论案件记录; 1 8.送达回证。

本意见仅供当前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时参考。各地在指导下级院工作时,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提出相应的分类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1X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 201X年08月14日

附送:

提高交通服务形象作风建设调研汇总

提高交通服务形象作风建设调研汇总

当前,全党上下正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清新的工作作风,积极探索培育新作风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机关建设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大课题。现结合201X年和201X年我局在所在地区作风评议结果以及到基层的调研和平时了解,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通作风建设的总体评价

局作风办于去年下半年在全社会开展了“优化发展,加速提升”为主题的“征求百企意见、提升交通服务形象”企业、社会评议交通活动。对市交通局机关“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能力”总体评价;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交通局机关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水平、态度、效率和质量情况;交通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等8个方面进行了评议,共发放评议票250张,收回有效票222张,好和较好所占比率都在94%以上。对下属的公路、航道、海事、运管、新区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就行政许可、服务承诺、行政处罚规范情况和廉政建设等14项内容进行了评议,总体情况较好。市局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坚持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和服务群众”为目标,以加强作风和行风建

设为抓手,坚持“抓机关带行业、抓作风促行风”,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形象,促进了交通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在201X年和201X年全市机关作风建设评议中,分别列经济部门 一是坚持作风建设与硬环境建设协同推进。在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厅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三个服务”新要求,努力建设服务型、综合型、创新型、和谐型交通。

二是坚持作风建设与软环境建设协同推进。局党委从交通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全局出发,十分重视交通软环境建设,提出了做好“三个服务”的总要求、“三个转变”的新思路和“四型机关”的新举措。坚持作风工作与软环境建设协同推进,在局机关开展了“服务基层、服务工程建设、服务社会群众”的活动,确保了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厅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三是坚持作风建设与提升形象协同推进。坚持抓机关带行业,抓党风促行风,作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互动并进。突出规范执法,提升形象;突出转变作风,服务社会;突出源头预防,巩固成果。

二、机关作风存在的不良表现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机关作风仍然存在一些共性和个性问题,“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学习上存在“懒”的倾向。有的同志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注重学习,即使机关要求学习,也不认真、零敲碎打,浅尝辄止,满足于一知半解。学习兴趣不浓,学习目的不明,学习深度不够。有些干部学风不正,理论与实际脱节;有些干部不愿向群众学习,不愿向实践学习,不适应新时期新时代的要求。

二是工作上存在“旧”的倾向。面对新形势下的矛盾和问题,有的同志不肯动脑筋,不愿闯新路。创业激情不足,拼劲闯劲不够,服务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不多,满足于凭老经验、照老套路,不从服

务对象角度考虑问题,不主动地出主意、想办法,缺乏为基层群众服务的责任心,缺乏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热情。

三是作风上存在“虚”的倾向。有的热衷于开会、发文件,满足于应付一般事务,工作抓而不紧、抓而不实,工作落实不到位。缺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个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动多静少。即整天忙于工作,静下心来思考问题不够;二是感性认识多理性思考少。即感性的工作做得多,循规蹈矩、老老实实执行的多,理性的思考问题少;三是业务(战术)上考虑的多政策(战略)上研究少。特别是体制机制改革后,职权利研究不够,不能仅忙于具体的业务操作上。

三、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对策

机关作风建设关键是铲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通过扎实有效的改进,卓有成效的创建,真正把机关建设成政府满意、基层满意、群众满意的“满意机关”,创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机关干部队伍,党员干部要坚持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武装思想,带头学习和实践这些先进的思想和理论,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通过不断创新实现新时期的新任务,必须努力在创建“三型”机关上下功夫,在“快、准、细、严、实”上做文章。

宝,是每个机关干部的历史责任。建设创新型机关要以弘扬创新精神,推动机关工作不断创新为重点,引导广大机关干部紧紧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设创新型机关要围绕科学发展、创新工作思路。机关干部要破除安于现状的思想,树立奋勇当先、争创一流的意识;破除被动应付的思想,树立主动服务、超前服务的意识;破除墨守成规的思想,树立时效优先、优质服务的意识。在创新思想观念的同时,要努力创新思维方式。冲破旧的思维方式,变经验性思维、习惯性思维为超前性思维、立体性思维。实实在在抓好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尤其是要抓好领导干部队伍、科技干部队伍和交通执法干部队伍的培训。使得交通的干部想问题、出主意力求超前一点、前瞻一点,使科学发展的观念更好地指导实践,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让基层和群众更加满意。

二是创建“务实型”机关,营造埋头苦干、乐于奉献的良好氛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须成于实。”求真务实是一种政治品质,是一种党性要求,更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建设务实型机关,要注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在机关中应形成良好的调研风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克服浮躁心理,形成多静下心来思考问题的风气,为搞好自身作风建设创造条件。

建设务实型机关,要加强团结协作。作风建设是团队精神的体现,团结协作是推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机关工作是一个整体,各部门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因此,各机关部门要牢固确立“一盘棋”的思想,上下同心、分工协作同志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要建

立上行信息通报机制,重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交通人既要埋头干事,也要抬头看路,系统上下之间、各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要增进团结、加强协作,要多沟通、多理解、多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优势。公务员之家

三是创建“廉洁型”机关,树立廉洁勤政、为民奉献的机关形象。机关干部能否保持清正廉洁,事关部门和单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事关党群和干群关系。建设廉洁型机关,关键要抓好两条:

一靠思想教育,这是作风建设的基础。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机关干部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做到“四常”:

“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坚决制止和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形成比工作、比干劲、讲廉洁、讲奉献的风气,更好地塑造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二靠制度建设,这是作风建设的根本保证。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机关干部诫勉谈话、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寻租和异化的发生,抓苗头、抓前兆,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干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考察和监督,规范机关干部的从政行为。三靠领导带头,这是作风建设的关键。领导干部要敢于带头,防止好人主义、不敢较真,对不正确的言行要敢于教育、敢于批评,对出现的问题要一抓到底,对重点工作要抓一件成一件。

一是快速。机关工作人员只争朝夕、办事迅速,还是动作迟缓、办事拖拉,直接关系到整个机关工作效率的高低。机关中突击性的紧急任务较多,时限性要求高,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雷厉风行,加快节奏,哪怕加班加点,也要按时完成。如果作风疲沓、办事拖拉,就可能使某些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甚至贻误大事。因此,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时间观念,讲求时效,抢时间、争速度、高效率地工作。要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于上级党委、机关、领导关心的问题和所属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要十分敏锐,做到收集、整理、报告情况快,拟制传达批示快,处理问题快。要反对官僚主义和拖沓作风,必须纠正和杜绝那种“上班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和“明日复明日”的麻木不仁的习气和迟到早退的现象。

二是准确。准确是认真负责的精神体现,是保证工作质量的关键。机关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但这些事务性的工作中渗透着很强的思想性。因此,机关工作人员要准确理解和体现上级的意图,不得曲解其精神。要准确提供和使用各种资料和情况,即使是一个统计数字,也应力求准确无误。

三是细致。细致的作风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要有不厌其烦的韧劲。无论是起草、校对文件,还是统计数字、受理电话,办文办事,都要有耐心,不怕麻烦,不怕吃苦,甘于寂寞,舍得下苦功、慢功和细功。同时,要有精益求精的精神。工作不能只图快,而应当精雕细刻,对有些工作必须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细抠。要反对那种粗粗拉拉的“马大哈”作风。

四是严谨。严谨的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严密。包括办事程序要严密,不能出漏洞,考虑问题要周到,不能疏漏。

2、严格。包括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决不降低工作标准,不迁就自己。

3、谨慎。包括说话、办事等,都要以谨慎的态度,认真负责,说话要有根据,办事要了解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不可盲目从事。

五是求实。即一切从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出发,注意把理论同具体实践、把上级指示同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在工作中,要如实反映成绩和错误,不夸大,不缩小,不捕风捉影,不生编硬造,不掩盖矛盾,反对弄虚作假,文过饰非等不良习气。要做深入扎实的工作,在抓落实、抓检查、抓效果上下苦功夫,而不能满足于表面上的轰轰烈烈。坚决反对那种轻视调查、“未卜先知”、高高在上、作风浮夸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的作风。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申请人: 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_)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_)鹰民一终字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仇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人,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张某......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申请人:马某。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

监督申请书申请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申请人为单位 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3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建军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xxxxxxxxxx村民,现住xxxxxxx区。

被申请人:滨州某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起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4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5

最新整理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出具(20xx)苏05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裁定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法院没有理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对合同约定未做认定,这是导致判决错误的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及中院对于《买卖合同》,《设备价款支付协议》所约定之付款事项未做认定直接进行判决有失公允。

《设备价款支付协议》约定二:针对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总价款的履行,约定如下:1)甲方应于和乙方情定的租赁合同及丙强顶的买卖合同前,先代乙方垫付买卖标的物的部分买卖价款220000元给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保证金,并以此款项作为冲抵第一期租金的部分款,丙方并于此确认三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已收取甲方签署应代乙方垫付的部分买卖价款。

鉴于法人作为独立的法律商事交易 主体,其意思表示通过盖章实现,而协议已由三方盖章,作为独立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且申请人亦在中院审查过程中予以答辩陈述,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直接作出判决裁定无法体现商事法律主体自身独立地位,有超出法律进行判决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存在民诉法第xxxx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6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7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8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单位 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其他当事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

申请人因与XXX纠纷 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XXXX年1月1日向XXX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XXXX年1月1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X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请求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XXX人民检察院向XX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XXX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XX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XX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撤销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XX 20_年12月12日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9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0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1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

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乙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x坤之妻。电话:180xxxx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_)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x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x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x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_年3月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贵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理 赔 申 请 书(复印件有效) 理赔委托授权声明

其他声明与授权

理 赔 须 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为了充分保证您的权益,提高理赔时效,请您在申请理赔时,按以下说明进行办理: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2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3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4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

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5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6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作出的(20_)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作出的(20_)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20_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_年4月16日起至20_年10月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_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_)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20_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城阳人民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_年10月15日作出(20_)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首先,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是何种权利?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并未向申请人(即保证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请人在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督促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符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到申请人或者,其还可以通过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裁定驳回起诉。再次,二审依据(20_)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外无利可图。对此,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承担上得不到任何保护,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平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责任。”《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积极的主张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_年10月9日向提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即便该案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申请裁驳,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规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

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_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_)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尚且不论,单从其形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_)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1.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20_年10月9日至20_年10月15日陆续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20_年7月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提供?又为何在继续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毫没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故意不予提供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从证据的形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安排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实际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楚。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20_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_)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掌握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放弃,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使用。

因此,不论被申请人适意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申请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_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20_)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而二审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况下,就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

申请事由三: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和案件的顺利审结,申请人XX于20_年12月1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提交调卷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城阳区人民(20_)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与黄XX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XX等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XX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案起诉书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之时被申请人已申请裁驳,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申请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卷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而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因此申请予以调阅。二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调查,就自行判决,没有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担保,贷款人应该在债权到期后积极主张债权,而不是通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高级人民

申请人:

20_年12月20日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7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18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_年起至20_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_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

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

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_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_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_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_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_)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审判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法院认定20_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审判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20_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_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法院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_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_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_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_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法院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_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_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_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_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依法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某

xxxx年xxx月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协议书是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与武安市顺义庄仁达铁矿等各矿之间签订的合同,被申请人张**是武安市顺义庄仁达铁矿的代表人。申请人是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的代表人。原、被告个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各自的铁矿签订协议。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各自所代表的铁矿承担。

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是“其他四矿井以每井口10万元支付仁达主井”,而不是张**个人支付张**个人10万元。

武安市徘徊镇凤凰山4号铁矿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_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该案应当以原、被告各自所代表的铁矿企业为原、被告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均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简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晋城金驹集团机修厂总公司劳务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简称一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晋市法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 请求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晋市法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

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没有理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导致判决错误的主要原因。

2000年3月20日,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在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工程招标中中标,承包了位于北石店镇北石店村的一套住宅楼的建筑工程。同时,中标通知书中对工程的建筑面积面积和总造价都有明确的数额,双方同时签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后在施工过程中,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委托项目经理郑超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协调和管理。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晋城金驹集团机修厂总公司劳务服务公司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协调和管理,并且代理给一公司预付工程款。此后,在施工过程中,晋城金驹集团机修厂总公司劳务服务公司确实并代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但因工程总款项未全部付清,工程无法验收,致使该工程未能交付使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晋市法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认定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与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0年1月7日签订的矿务局机修厂东小区一号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认定必须符合该法第52条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即然没有事实证明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法定的违法情形,凭什么就轻而易举的否定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申请人早在1999年12月就已经中标。然后于2000年1月7日于房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0年3月7日委派项目经理郑超带领建筑工人进驻工地开始施工。2000年3月10日又按规定填写了开工报告。此后,申请人按约定建好了该住宅楼,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在,法院却要否定该合同,显然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互背离。

二.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判决书把2000年6月1日,段庭志和郑超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把其作为定案依据,是彻底错误的。

首先,该合同是由段庭志和郑超分别以房产公司、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义所签订的。这也足以说明段庭志是在承认房产公司与建筑一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建筑合同。判决认定段庭志与郑超签订的合同是职务行为,那他为什么不以其劳动服务公司的经理身份与郑超签订协议,而是以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一公司代理人郑超签订合同。至于法院认定是段的职务行为是法院给段找的理由,法院如此这样偏向一方,不知是何原因。其次,房产公司和一公司事先并没有授权他们,事后也没有追认他们的行为,该合同上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明显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另外,更改的工程造价明显低于中标价和市场价,郑超是受胁迫所签,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没有公司的授权和追认。这份合同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此漏洞百出的“施工合同”,法院仅采信此证据把其作为了定案的依据,实体上错误,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其次,如一些附属工程(化粪池、围墙)和加深、加宽的土方工程都应结算,而法院既不判决也不审理,法官这样断案不能以理服人。该工程的实际造价与法院所认定的3107940元的造价相关太远,申请人根本不能接受,从一公司和房产公司在2000年1月7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看,是典型的承包与发包关系,一公司仅对房产公司负有交付已竣工住宅楼的义务。而郑超和一公司要受委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他是一公司所指派的工地负责人,在本案中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机厂服务公司和一公司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即被申请人和一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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