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热门9篇)

更新时间:2023-11-09 13:24:0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黄正民,系受害人黄正右之弟,1971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浙江 XX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 XX 县腾洋乡腾中路 40 号,手机号码 13819786713。

申请人曾仁稳,系受害人曾淑春之兄,1958 年 11 月 23 日出生,汉族,浙江XX 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 XX 县腾洋乡玉腾湾底村。

被申请人新疆 XX 区 XX 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 20_ 年 9 月 21 日托公刑不立字[20_]001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依法立案侦破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并对嫌疑人黄小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_ 年 9 月 29 日收到 XX 县公安局对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3 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

一、黄、曾夫妇于 20_ 年 6 月 16 日夜在 XX 县陈氏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格特 8 号金矿工地住宿地失踪,经寻找未果,终于 20_ 年 7 月 15 日 11 时许在该矿井里抽水时发现其尸体。从尸体上发现:黄正右左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左大腿留有明显的刀伤痕迹、左手掌骨折断、脸部有钝器击打痕迹、颈部有绳勒痕迹、右上肢骨折、右小腿有钝器伤。曾淑春两个眼球被挖、前额有两道明显被棍棒击打的伤痕、后脑勺头皮开裂 10 公分、颅骨开裂、右太阳穴旁有一个洞、身体其他部位也有被击打的痕迹。两具尸体体内没有腹水、肚子没有膨胀、尸体外表肌肤均有被击打的痕迹,可以断定是被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

二、发现尸体现场,该矿井井口约 × 米,井内上下垂直拉运矿石的吊

篮口面是 × 米,吊篮离井边空间只有 或 × 米,黄、曾夫妇致命损伤不能认定是高坠一次性自上而下坠落矿井碰撞所致。再矿井口有两块铁板盖着,两块铁板被铁丝拧紧,还有铁锁锁着。矿上的人都说,这口井锁着,决不可能发生有人意外落入井中的情况,可以断定不是“自溺死亡”,也不是死亡的第一现场。

三、黄正右、曾淑春不存在“自溺死亡”的主客观因素。黄、曾夫妇结婚近二十年,经济宽裕,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上有 80 高龄的父母,下有尚在读书的 17岁儿子。20_ 年 6 月 16 日白天,二人还给家里打电话关心儿子转学考试。黄、曾夫妇身在他乡,置父母、儿子而不顾,没有给家人留下一句话,突然双双“自溺”身亡,有悖情理。再有股金 165 万多元投入黄小敏承包的湖南铅锌矿尚未结算,没有绝望的主客观因素,怎么会失去理智抛下巨额财产双双“自溺”身亡呢?

四、对黄正右、曾淑春死因应予重新鉴定。对 XX 县公安局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之规定于 20_ 年 8 月 6 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得到准许。法律规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申请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五、黄小敏是重大嫌疑人,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黄小敏,男,45 岁左右,浙江省 XX 县腾洋乡人,长期外出当包工头,行为不端,本质较差,拥有几千万资金,为人阴险,善于用金钱结识当权者,会开汽车。20_ 年间黄小敏承包湖南铅锌矿时,黄正右任矿区总管,占有 165 万多元股份,二人经济上有复杂关系。由于该矿证件不全被查封,黄正右要求退股,黄小敏不肯而产生矛盾。20_ 年 4月间黄正右随黄小敏来到新疆黄小敏承包的该金矿后,为退股问题黄小敏与黄正右矛盾恶化升级,最后黄小敏答应黄正右退股并要求把有关湖南铅锌矿的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带到新疆。20_ 年 6 月初黄正右叫妻子曾淑春把上列证件送到新疆。黄正右到新疆才两个多月,曾淑春到新疆才十几天,就被人害了。二人被谋害后,黄小敏三天后才转告申请人。20_ 年 6 月 23 日申请人赶到该矿工地,事实上黄正右 165 万股金,黄小敏说只有 13 万股金,其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被黄小敏毁灭了。黄小敏讲话漏洞百出,行为神秘惊谎,有作案的条件、能力和时间。

综上事实,黄正右、曾淑春夫妇是被黄小敏等谋杀后投入井内,不是“自溺死亡”的。该矿井不是第一现场,“自溺死亡”缺乏事实依据,作案嫌疑人是黄小敏。中央一再提出“人命案必破”,二条人命事大关天,XX 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更正,应该迅速组织警力立案侦破。特此复议,请予准许!

此致

新疆 XX 县公安局

申请人:xxx

20_ 年 10 月 5 日 首页 12 尾页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2

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_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3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AAA,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漳州市龙文区ZZZZZZ,身份证号:35062119。

被申请人:BBB,男,1955年1月7日出生,务农,住长泰县武安镇ZZZZ号,身份证号:350625191。

申请人因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泰交认【20_】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事故认定不服,现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交警部门依法撤销该认定,查清事实后,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通过长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均可以证实:

请上级交警部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V交认字【20_】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HHH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_年10月30日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4

信访复核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于20_年7月17日作出的东沙信答字20_(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特此申请复核;请求对此违反国家政策精神,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信访答复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下意见作出有政策依据,合理合法的答复。

一、复核审查对东明县沙窝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作出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答复意见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二、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第8页中外迁安置住房项中;依据«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试行)20_»和«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2)^v^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提问时:我们的投入一部分是盖房,一部分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还有一部分就是后续产业的发展。

所以应依据上述规定和国家指导精神去规划建设马集行政村安置房。

三、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20_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山东省政府20_年8月22号邀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新闻发布会中,陈东辉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回答的;由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占到90%左右。(3)改委在20_年9月发布的“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文件中的第18页,农户自筹资金为;

所以应依据上述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合理收取建房自筹款。

事实与理由: 1、东沙信答字20_(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省政府批文每人自筹款1万元,35平方米。马集行政村属于外迁村,每人增加5平方米,中标价1700元/㎡每人增加约8500元;另外10平米的储藏间计款万元,按户均三四口人的通用指标,每人需缴纳5000元。每人增加的5平方米和储藏间使得每人多缴纳万元(8500元﹢5000元=13500元)。每人实际应缴纳万元(1万元﹢万元=万元),政府只让每人承担万元,属于让利8500元;并且还不包含征地款和马集行政村以后的配套设施建设费。

房子目前都没有确定建设在哪里,户型都没有征询民意,标书也没有公布,更谈不上中标价1700元/平方米的说法;安置房建设不包含征地款和配套费,并且政策规定免建设中税费,所以更不值1700元/平方米这个价钱。

2、依据发改委发布“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引导搬迁群众全流程参与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监管,充分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美好新家园建设的积极性,有效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户型的建设方案在没有征询群众意见,及适用性评价下,就做出建设高层是违背民意和实际需要的决定;

沙窝镇政府配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且是申请人的父母官,不仅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国家政策和精神是否落到实处,更应当注意防范与国家上层政策发生不符的决策。沙窝镇政府对此应承担失职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答复严重错误,请求东明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此致 东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5

委托代理人张英女1978 年 11 月 18 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 222 号系张峰的妹妹。

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法定代表人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和公治决字[20_]第 06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事实及依据 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根据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 实施卖淫行为的是门海青(男 身份证号 210105198006304433)当时申请人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辨认门海青的性别申请人也没有同性性行为的癖好。

因此 申请人不可能对门海丰实施^v^行为。

另外被申请人认定双方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88 号与北七马路交叉路口附近谈好价钱正准备实施卖淫^v^活动。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该地段是繁华地段即使是在案发的 0 时许也人流不断申请人如何在此情形下准备发生性行为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程序违法。

根据^v^《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

陈述权和申辩权。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和收容教育决定书的认定申请人的^v^行为发生在 20 日 0 时许 而 20 日当天被申请人就做出了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从作出了拟处罚的告知程序 到作出处罚决定没有保证申请人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此致 沈阳市公安局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6

被申请人: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 3 1 0 2 1 1 0 0 0 8 5 1 2 1 1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 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 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 20_ 年 6 月 18 日, 我的车被大车挡住视线闯了 红灯, 并且在看到红灯后, 主动停了下来, 没有过到对面去,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经仔细观察后车辆后停车,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 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神和相应规定。

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 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纠正” 之规定, 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 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

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 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

之嫌, 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v^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和第九十二条第(四)

项“只处罚不纠正的” 之规定。

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 在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后面的需要改 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 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

6 月 18 日, 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 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 整个人行道, 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 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 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 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

罚, 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 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况且, 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每天)

存在(证据附后), 对此, 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 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 让违法长期存在。

二、 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申请人。

本案中, 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 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 而是申请人在 6 月 21 日收到短信通知后, 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被处以了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 故被申请人适用的处罚程序违法。

即便是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接受处罚, 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 未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 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未经执法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 未将处罚处罚决定当场宣告后送达申请人。在违法处理办事窗口, 仅有两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员, 根据申请人的告知的内容, 将处罚决定书打印后交给申请人签字。

二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申请人在 6 月 21 日获悉违章情况后到其办公地点, 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要求去缴纳罚款。

三、 本案所依据的的证据不充分。

一是处罚决定书称, 违法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所列举证据不完整、 不明确, 比如是照片还是录像, 或是其它证据, 致使申请人无法知道被查获的违法行为到底是依据什么证据来认定。

二是据知情的群众发映, 6月18日对申请人车辆拍照取证的主体是协警员, 并不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

故本案所依据的证据形成过程、 来源和程序不合法, 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四、 适用法律错误。

一是根据申请人当时车辆停放位置和现场路况环境, 部分车身已在规定的停车位内, 并不会产生“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 后果, 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挪动车辆或拖开也足以证明。

无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 还是《浙江省实施〈^v^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规定, 对违章停车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是违章行为现场无法及时纠正, 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才得以采取。

申请人向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在两年内未发生一例交通违章行为, 此次由于一时疏忽出现不规范行为, 且又未产生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后果, 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等规定。

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上, 法律有明

确规定相应处罚措施的, 应首先适用法律, 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即应采取警告或提醒警示等措施来实现执法目的, 而为了罚款不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 简单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v^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来实现罚款目的, 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实施罚款后又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其执法动机也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 为进一步规范被申请人执法行为, 降低凭个人主观臆断执法、 选择性执法等现象, 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公正公平, 保障我县道路畅通有序, 本人在承认自身行为存在不当的前提下, 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

*****年**月***日

1 、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事实)。

2 、 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申请人已缴纳罚款)。

3 、 违章发生地现场照片三张(申请人于*****年**月***日拍摄的照片, 证明申请人未在人行道上停车, 当时停

车位置不影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事发地长期以来每天存在违章停车现象, 被申请人对此违法行为均未作处罚等事实)。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7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行政复议公安局

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人:唐述诗,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 716 号,身份证号码 522423198111270019,电话:13984771600。

被复议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法人代表:李瀟 复议申请事项:请求撤销黔规处字(20XX 年自己修建一栋位于城关外镇园林路 17 号房屋,占地为平方,修筑为平方,于20XX年10月12日取得房权证,字第(10009048)号,现申请人就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不合法,被复议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事人为唐国民,而根本房屋所有权是唐述诗,被申请人无事实根据下捏造事实处罚不合法。

二、申请人共修建平方是包括有平方的车库,当时车库漏水,给申请人使用带来不便,于是申请人便将这车库维修,借维修之机扩建大约有三十来个平方左右。之后被复议申请人认定面积为平方的原车库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平方, 为此,根据《^v^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

复议人在未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对其产权有处分修缮更换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根据事实和为擅自乱处罚,根据《^v^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思想汇报专题提提出复议申请,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此敬 毕节地区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唐述诗 二 0 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篇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申请人:姚元元,女,33 岁,1981 年 2 月 5 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XX 年 6 月 17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v^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 20XX 年 6 月 17 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XX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

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最全面的写作站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8

篇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理由:

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xx 市xx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v^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v^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

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

xx 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因对 公安分局 年 月 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

公安分局作出的“

”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 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 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 顶格重处”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值得重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是一名民间自愿反扒人士。在历经自身及周围朋友多次受到财产及人身侵害后,申请人自愿协助维护深圳治安多次制止小偷劫匪的不法行为。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值得重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是一名民间自愿反扒人士。在历经自身及周围朋友多次受到财产及人身侵害后,申请人自愿协助维护深圳治安多次制止小偷劫匪的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为处于正在制止盗窃行为过于投入,反而被联防误认为行迹可疑导致受到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被迫中断反扒行为以受害人身份到达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热爱深圳,关心社会治安的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为处于正在制止盗窃行为过于投入,反而被联防误认为行迹可疑导致受到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被迫中断反扒行为以受害人身份到达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热爱深圳,关心社会治安的

广大市民的热情。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广大市民的热情。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

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AA 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AA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请人:年

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不服环保局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系##市 市########### 厂经营者, 住址###################### 。

被 申 请 人 :

#####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住 所 地#################### 。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_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_ 】### 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 市####### 厂已于 20_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

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 1

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_ 年 年 8 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 9 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 10 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在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v^在 1998 年 年11 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v^于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v^于 2000 年 年 4 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依据是^v^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依据是^v^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2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 5 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申请...

公安局复核申请书范文9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韶,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湖洋围20号,身份证号:***X 被申请人:翁源县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翁公交认字[20_]第0036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_年11月2日18时09分许,王喜养驾驶粤FJJ582号牌摩托车搭乘钟香花,途经翁源县龙仙镇三华村涂志伟美术馆路段时,碰撞在林友青驾驶因车辆故障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拖拉机车尾装载的树木上,致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飞身跃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当时失去行为能力,受伤严重程度未明。事故发生后,林友青在离王喜养受伤处大概十米外的公路中间放至四五根树木,当时天色昏暗,正是这几根树木,导致二次意外的发生。大约15分钟后,王韶驾驶粤AU381Z号牌小轿车从龙仙往官渡方向正常行驶,当发现路边停放的拖拉机时,急打方向盘以避免撞上,却被路中间堆放的树木导致车辆失控,可能与当时已经受伤失去行为能力的王喜养发生接触。

一、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在道路上,林友青的拖拉机未有任何灯光信号装置,车箱左右两侧及后部未有车身反光标识,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地停在机动道一侧,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较低,当申请人在视线范围内发现其车辆违规停放时,正常反应是急打方向盘以避让,未料到前方道路中间堆放的几根树木让车子失控,可能无可避免的与早已受伤躺在路中间的王喜养有所接触,但申请人一系列操作均是一般驾驶员遇到突发情况的正常反应,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更不应以此为依据认定申请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林友青的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为此次事故负上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林友青无证驾驶无牌不合格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不但把车停在机动车道一旁,并且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造成王喜养第一次意外事故受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v^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林友青亦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而只是在离伤者大约十米远处放置几根树木,也许他的本意是想提醒后面的车,但他却忽略了当时天色昏暗,那些树木并未如愿阻止事故发生,相反正是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二次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林友青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才是导致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王喜养无证驾驶应该为该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喜养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然搭载他人行驶于道路上,发生事故时,王喜养和钟香花连人带车都飞过拖拉机车头跌落于道路中间,可以推测其当时车速应是十分快的。王喜养明知违反交通规则极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任意为之,放任悲剧后果的发生,他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上责任。

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喜养现时的伤势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第一次事故发生时,王喜养从摩托车撞向拖拉机后飞身跌落道路中间,其当时已经受伤并失去行为能力,那么,王喜养现时的伤势,极有可能是在第一次事故已经造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王喜养的伤势是由于申请人的驾驶行为造成,所以由此认定申请人负主要责任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道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林友青和王喜养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即使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林友青和王喜养忽视安全无证擅自驾驶进入城市道路且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根据《^v^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主次责任明显不公,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此致

韶关市公安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_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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