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网络暴力论文范文(精选3篇)

更新时间:2023-06-02 15:09:0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如何看待网络暴力论文的文章3篇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如何看待网络暴力论文

  摘要: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用户不断年轻化。对于网民在网络上一些不良行为,法律存在部分空缺,无法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规制。致使网络暴力现象不断频发。青少年在面对网络暴力时,容易对其成长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因此面对网络暴力现象频发的现状,从其产生原因是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法律救济的方法。

  关键词:青少年教育;网络暴力;法律救济

  一、我国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现状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

  青少年网络暴力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型暴力方式,指具有一定规模的青少年在网络上通过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对其他特定青少年的名誉、利益和精神等造成严重损害。这些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往往都具恶毒、尖酸刻薄等性质从而具有相当的伤害性。根据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_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19岁以下网民用户占整体网民用户的20.9%。青少年在网络用户的使用占比重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1]。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危害

  青少年的三观尚未形成,其性格脆弱、敏感。他们身处于和谐的校园内,对待社会有着美好的向往。网络上,到处充斥着谣言和不良言论。青少年接触到后,不能有效的分辨消息的来源和真伪,就急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就会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当成为施暴者时,他凭借自己的判断或有心人的引导便在网络上对当事人进行辱骂等行为,这会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严重影响,让其不再对事情进行全面了解,光凭一面之词,就做出判断,并且按照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式(网络暴力)进行批判;当青少年成为被害者时,他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暴力,现实生活中不断的骚扰,其心里状态会变的异常脆弱,敏感使其自卑、甚至产生厌世的想法,从而对其人生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上的“匿名性”和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出台时间长,面对新兴的网络暴力,难免有疏漏之处。一些网络暴力行为往往处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处。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大多数网民认为在网络上,已经不在被现实生活中的规矩所束缚,没有了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等级的差异,这让大多数普通网民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获得的话语权,这也使得大多数人不断在网络上宣泄着自己的情绪从而使网络暴力不断产生。由于在网络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使得网民在网络上缺少了现实生活中的监管,失去了约束力,对其在网络上发表不良言论等不必负责,其风险趋于零,这样才促使网络上的不良言论等越来越多。

  (二)青少年自身原因

  青少年由于还尚未独立,处于接受教育阶段,大多数都尚未形成自己的三观,以至于这些青少年在网络上接收到一些信息无法辨别真伪,且容易被一些信息激怒,造成其丧失了其理性判断的能力从而被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使其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

  (三)网络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且缺乏监管

  近几年来短视频行业的兴起,自媒体成为一个新兴的职业,其门槛低,收入高的特点,让众多年轻人纷纷加入,其中不乏三观扭曲的人,他们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一些谣言或扭曲的言论,这让很多青少年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盲目跟风造成网络暴力的发生,在一些自媒体博主散布不良言论后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管,从而让其无所忌惮。

  三、针对我国青少年网络暴力的防治和救济提出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公民素质

  1、针对网络上随意散布负能量、诱导青少年形成错误价值观的言论等行为,严惩不贷;

  2、加强我国对于青少年隐私的保护,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对“人肉搜索”行为,提供信息的网民坚决追责,承担受害者一切损失。

  3、对由“线上”到“线下”对当事人骚扰者,因承担侵权与寻衅滋事罪的责任,对其严厉打击。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措施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普法,使广大网民明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其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都应该承担对应的责任,从而减少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

  (二)严于律己,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少年在上网时,应该理性的思考,辨别消息的真假,避免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过激的言论。看待问题要多角度进行思考。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每个人都有其人权,不能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同时注意保护自身信息,不要将自身隐私透露给他人,做到自我保护。

  (三)家庭学校及相关社会组织加强对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

  家庭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正确处理问题的方式,明白在上网时应该严格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做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同时家庭学校应该多关注青少年网络上的状态,发现其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时,应该及时对其进行疏导,避免其心理压力过大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四)各网络、自媒体平台加强监管

  网络暴力现象的發生,一定要有网络平台作为载体。相关网络平台应该严格落实实名制,同时严格审核用户发表的言论,对有故意散播负能量的用户采取封号等措施,同时建立完善青少年模式,尽量避免青少年接触到网络上的不良言论和负能量行为。

  四、结语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成为了千家万户离不开的产品。如果互联网上充斥着网络暴力,那么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必然对其世界观、价值观等形成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而对社会主义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暴力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因此希望本文能为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及我国社会主义的顺利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第4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

第二篇: 如何看待网络暴力论文

  摘要:网络的诞生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网络交往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网络言论自由所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屡见不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文章就当代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中合理化的概念来浅析现今网络言论的合理化,明确交往行动理论对网络交往的意义,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交往行动理论;网络交往;言论自由;合理化

  一、网络中的言论自由

  自20世纪中后期网络诞生以来,随之其不断完善,功能逐渐强大,如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要素。网络的广泛性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无论大事小事都能成为网上谈论的焦点。网络的便捷性和互动性使得你发送的信息很快就能被大量的网友看到,并能即时获得回复,第一时间形成不同意见之间的交流互动。但是网络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其中之一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你只需要一个虚拟的身份就可以登陆,不必暴露自己的真实信息,而且多数的网站都有匿名这一功能,但正是匿名性大大提高了人们的言论自由。其实匿名上网无可厚非,不想暴露自己的使用记录等信息也是正常的。但是在某些平台的非实名制度下,人们的言论自由被无限放大,无论你说了多么恶毒的话去攻击别人,或是故意捏造传播别人的隐私与负面消息,你基本不会受到制裁,无非也就是换一个账号继续进行这种不耻的活动。我们一般把这个群体叫做喷子或键盘侠。他们一般生活中很低调,又可能遭受挫折,在网络中凭借个人价值观来评判世界,亦或发泄不满,愤世嫉俗。虽偶有正确性,但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失去原本目的,形成极端观点变成道德绑架,或是跟风评论,易被有心机的人利用,形成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

  细数近年来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带给受害人的是无尽的痛苦。被人肉曝出真实信息,不堪辱骂结束自己生命的不在少数,其中很多人都是公众人物。这其中大多数受害人并无过错,他们只是被误解,然而多数网民在官方的结果出来之前,就已经开始对受害人进行了攻击,一般的热点事件,在短时间内就能获得数十万到数百万的关注,同时也能引起的广泛的讨论和评论。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否合理?

  二、合理化

  基于上面提出的问题,我尝试用《交往行动理论》中有关合理化的观点来进行解读。

  哈贝马斯认为“我们把那种能借助与一定范围的内容的关系,对自己行动进行辩护的人,称为合理的。但是,在规范行动发生冲突时,只有卓有远见地进行行动,就是说,既不冷淡漠视,也不追随直接的利益,而是努力按照道德观点,公正地判断这种冲突,平等地调节之中冲突的人,才是合理的”。“如果行动者运用了诸如强烈的、令人入胜的、奇特的、恐怖的、令人厌恶的等等修饰词语,从而使他们生活世界的其他成员,能通过这些描述,重新认识自己在类似情况下的活动,那么,这些行动者的行动就是合理的。相反的,如果行动者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运用价值标准,从而他们就不在能运用文化方面通行的见解,那么他们的行动就是异常的。但是,在这类私人评价中,也有一些评价可能包含崭新的特点。当然,这些具有新特点的评价,是通过一种真实的表达,例如通过艺术作品鲜明的即美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与此相反,异常的表达遵循的却是僵硬的模式,他们的内容意义不能通过诗歌语言或人物造型的力量表现出来,而只是具有私自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的人,当他看到网络上的一则新闻时,第一反应就是对其进行批判。为了争取他人的支持,发表煽动性的言论蛊惑别人站在自己的一方,并与和自己持不同意见的人产生争吵、谩骂,从而形成大规模的舆论攻击。他们并不想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公平公正,仅仅是为了发泄私欲,满足所谓的“言论自由”。但是不可否认有段子手的存在,他们的表达相比于喷子而言,可以算作“具有新特点的评价”。他们用现实事件做引子,采取博人一笑的方式,去表达社会中的某些现象,既不极端又说出了自己的观点,又能引起民众的反思。除了这一点,下面这一观点也是造成网络暴力的原因之一。

  “有论据的论断和有效的行动,确实是合理性的标志”。“总之,我们把合理性理解为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合理性体现在总是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这意味着,合理的表达要经得起客观评价”。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要有充分的客观事实来证明你所表达的结论是正确及可靠的,不能信口雌黄,无事实無根据的造谣。而没有论据的论断导致网友跟风的情况,出现在很多网络事件中。之前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哈尔滨理工大学的毕业生李炳鑫只因和猥亵女孩的嫌疑人长的有些相似,就因此被网友人肉。而造谣诬陷他的大学同学,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仅因照片相似而留言“这是我大学同学李炳鑫”,并没有向李炳鑫本人和熟识李炳鑫的人去进行求证,一些不理智的网民从攻击他本人到攻击他的同学和学校,情况愈演愈烈。如果不是李炳鑫就业的公司帮他发声证明,他仍旧要继续遭受网络暴力的攻击。

  网友在公安系统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就已经一窝蜂地对当事人进行口诛笔伐。而官方公布的结果,直接击碎了之前的谣言,证明了当事人的清白。但并不是所有的网民都是谣言的传播者,那么进行网络暴力的都是哪些人呢?

  哈贝马斯对合理的人的行为有明确的解释,“谁要是系统的自欺欺人,他的行动就是不合理。但是,谁要是能够解释自己的不合理性,他就是一个具有合理性的人,因为他不仅具有判断能力和目的合理的行动,具有道德审判力和可信任的实践,具有敏锐的评价和美学表述能力,而且具有能力针对自己的主观性进行反思行动,具有能力洞察对自己认识方面、道德实践方面和美学实践方面表达的一系列不合理的限制。”一个人的素质一般来说,是指在人的先天生理的基础之上,经过后天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由知识内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品质及其素养、修养和能力的总称。正常情况下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他的素质越高,他对事物的评判就越客观。很少看到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参与到网络暴力中,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着清晰敏锐的评价,知道基本的行为规范,在自己不了解的领域不随意评价。即使在专业领域也要按照事实去客观的表达自己,且并不会因与他人的观点不同而动怒,而会虚心交流辩论。不会跟风评论,不会肆意谩骂。但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网民毕竟是少数,所以网络暴力的发生很难阻止。 从上述观点来看,网络暴力的发生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合理是因为它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网络的新特性以及现阶段网络受众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加之法律在網络中并不像在现实社会中那么有威慑力,使我们无法完全杜绝网络暴力的发生。不合理是因为网络暴力本身是错误,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公共领域的民主交流,使网络环境遭到破坏,但是网络暴力是可以在未来被逐步杜绝的。那么,想要杜绝网络暴力,我们可以从交往行动理论中获取一些启示。

  三、交往行动理论对网络交往的意义

  在当今娱乐至死的大形势下,网络是娱乐宣传的重要阵地,任何娱乐项目都要基于网络才能实现,公众渐渐被娱乐所麻痹,思考的越来越少,而一味的沉浸于短期的快感之中,丝毫意识不到如今网络交往的环境已被破坏,陷入了病态之中。所以我们急需一种理性的交往模式,阻止网络环境的恶化,让民众恢复理性。由此来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对网络交往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有利于人们明晰网络交往与传统交往的差异。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交往的全新特征已经逐渐显露,这些特征正在革新我们传统的交往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视传统交往规范,造成空泛的、形式上的言论自由,而是要更加注重新形势下的交往准则和民主氛围,规范人们的交往行为。

  第二,有利于实现网络交流的合理化。现代的网络系统比之前的任何系统都要复杂,它的功能更广泛,人群更多样,构成更多元,它涵盖了现代公共领域的所有要素。那么我们在进行网络交往时,更要厘清新型的网际关系,明确网络交往的原则,营造网络公共领域的民主环境,树立正确的交往目的性和合理性,避免负面效应的产生。

  第三,有利于规范网络用语实践。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中“规范语用学”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任何人的生活都离不开交往行为,而语言是交往的主要工具,这一点在网络交往中体现的更加突出,我们在网络中获取和传递的绝大部分信息都是用语言来完成的,因此哈贝马斯将交往理性和语用原则统一起来的思想,对在网络交流中的话语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有利于恢复公众的道德认同,强化主体间性。交往行动理论所倡导的交往理性,能够有效的降低网络交往中的交往失范,尤其是在匿名环境下的示范。其本质仍是提升人们之间的道德认同感,进而增强主体间性。

  我相信对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的运用,以及逐渐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将有助于形成自由民主的网络交往模式以及和谐规范的网络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洪佩郁,蔺青译.交往行动理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31,33,35,39-40.

  [2]郭忠志,胡桂华.网络交往亟需道德文化支撑[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_,10,18(05):48-52.

  [3]唐魁玉.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及其对网络交流的意义[J].学术交流,20_(109):99-102.

  [4]安丽梅.从网络暴力谈网民道德培育[J].思想教育研究,20_(02):92-95.

第三篇: 如何看待网络暴力论文

  摘要:当今社会网络发展迅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人身攻击、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网络暴力事件也随之产生。网民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并借助于网络的匿名性对他人进行伤害,是自身道德素质下降、社会矛盾折射和社会规制不健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为此,我们呼吁从提高网民道德素质、加强网络精神家园建构和完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等伦理道德角度防治网络暴力。

  关键词:网络暴力;伦理道德;网络秩序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_.03.069

  “网络本没有暴力,网络的暴力来源于网络后面的人和人性。”自1995年互联网面向公众开放以来,获得了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不仅给百姓的衣食住行带来极大的便利,而且简化了公共服务流程,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人们在享受着互联网信息的及时性和广泛性所提供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参与到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关联的网络虚拟世界中。部分网民在虚拟世界中借助于匿名的保护宣泄消极情绪、肆意妄為,甚至实施道德私刑,出现暴力伤害事件,挑战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

  1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对于网络暴力的研究整体呈较高水平,但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其概念在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伦理学领域部分学者提出:“网络暴力事实上是对社会伦理的一种重要的体现,理应立足于伦理道德层面对此加以分析。”本文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非理性情绪支配、非正确道德意识指导下和匿名保护下、借助网络舆论力量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并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不仅是社会暴力的一种折射,也会转化为真实暴力,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是违背伦理道德的体现。

  网络暴力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道德名下,实施暴力。现实中不乏网民高举道德旗帜对社会事件进行攻击性评论的例子,且大多是随波逐流,并不了解事件真相,如对李咏“卖国”讨伐。“诚如休谟所言,中国拥有悠久的‘道德民兵’传统。”人们假借道德谴责的名义,以伪正义的形式对他人进行着攻击,殊不知这一行为早已违背了伦理道德的要求。二是匿名伞下,为所欲为。由于目前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人们大多以匿名的身份参与网络平台。部分网民由于心中不满,对事件发表着恶意的攻击性评论,部分媒体人为谋取利益,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或有闻不报。网民虽知其行为后果,但在匿名保护下,其为所欲为,并不担心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2网络暴力产生的伦理原因

  网络世界为何会成为网民宣泄不良情绪的场所,会出现践踏隐私、伪正义、滥用道德私刑等违背网络秩序的网络暴力事件,其原因是多重的。

  2.1网民自身道德素质的下降

  我国网络发展迅速,但网民道德素质与网络发展速度并不成正比。部分网民缺乏道德选择能力。个体是道德选择的主体,网络世界为网民提供了外在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相应也必然需要个体具备内在道德选择能力,但现阶段网民恰恰缺少这种能分清善恶、实施道德实践的能力。网民在网络环境中面对社会热点事件时,往往忽视了对事件的理性思考,失去了对自身道德行为的思考,忽略了当事人的感受,只是随波逐流跟风批判当事人。部分网民在网络环境中道德修养能力出现下降趋势。在匿名保护下,人们对自身道德要求不自觉地降低,自我规范、自我改造的自觉性也会相应减弱。部分网络媒体人缺少了自我剖析的自勇性,铤而走险,肆意炒作,不顾道德谴责,编造热点事件吸引网民注意力,提高点击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2社会经济关系矛盾的折射

  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决定道德的对立和冲突,在现代社会中,80后90后网民居多,其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压力。在这一压力下,人们内心的个人主义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更加的强调自我支配,甚至把个人利益放在了高于集体利益的位置。此类矛盾在网络中表现出来,主要通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传播负能量,发泄对现实生活的不满情绪。不仅如此,人们内心的个人主义会导致社会道德风气滑坡、社会道德失范。00后网民由于年龄较小,在学校这个道德教育的中心环节还并不完善,其对于道德的认识往往处于感性阶段,其道德习惯也处于养成阶段。部分00后青少年由于处于青春期,存在逆反心理,在网络中有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言辞较为激烈,缺乏引导则可能会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同时,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和集体主义观念的缺乏,让人们忽视了网络基本的道德标准,肆意妄为,也可能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

  2.3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和网络法律不健全

  现阶段关于我国网络暴力问题的网络伦理道德结构并不完善,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监督工作也处于滞后状态,这是网络暴力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网络道德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网络社会中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调节和约束人们言行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体系,所以从伦理道德上规范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存在一定难度。且传统的借助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发挥作用的道德评价作用也会下降,匿名网民也不能受到善恶评判的制约。另一方面是网络法律监督工作滞后。我国互联网发展快速,但对于规范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发展速度则相对滞后,总体上落后于社会实践的需要。遏制网络暴力的产生。在道德建设和法律规范都不完善的条件下,他律性发挥的作用减弱,网民的行为必然会更加不受约束。

  3解决网络暴力的伦理道德措施

  如上所述,网络暴力的原因可以归结为虚拟世界网民道德素质的下降、现实社会矛盾的折射和网络秩序的不健全。“自由是有边界的,不负责任的自由并不存在。”因此,要采取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

  3.1提高网民道德素质

  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剔除网络暴力,必然要从道德的主体出发。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网民道德选择能力。政府可以制作网络道德宣传片对网民进行教育,潜移默化影响其道德行为;学校可以开展网络道德素质课程,使学生群体学会辨别网络信息的真伪,探求事情的真相,合理控制自身感性道德认识和理性道德认识,从而使网民在道德选择的标准、行为方式和结果上做出正确的选择,提高道德境界。网络媒体人应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其自主性,增强媒体人自身的职业道德意识,自觉承担舆论责任,确保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发挥其能动性,贯彻社会道德要求,树立正确利益观;发挥其创造性,提升辨别能力,将不实信息扼杀在摇篮。 3.2加强网络精神家园建构

  在现实社会和网络世界迅速发展的今天,社会中有着错综复杂、多元多层的利益关系,人们抛开集体利益谈个人利益屡见不鲜,体现利益平等性和拓展网民的集体主义认知是十分必要的。很多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网民对社会不满,认为社会集体没有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因此肆意扭曲事件真相,借助网络强大的传播能力将事件大范围扩散,宣泄不满。对此,一方面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另一方面要满足个人正当利益,使其负面情绪得到正确抒发,同时引导人们树立集体主义原则,在集体和个人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树立的正确的舆论方向,从而营造良好的网络秩序,构建起网络精神家园,遏制网络暴力。

  3.3健全网络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

  政府是道德的另一主体,要解决网络暴力,必须发挥政府作用。首先,政府应界定好网民行为的道德底线和合理道德目标,严格管理违反网络道德底线的行为,制定立足现实又高于现实的道德目标,使网民“跳一跳”能够到。另外,政府应充分发挥道德评价的作用,集社会评价和个体评价于一体,匿名和实名相结合,在实名制下,以道德约束其行为,增强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力,从而减少将压力释放于评论和为追求利益肆意妄为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从而遏制网络暴力的产生。其次,政府应出台权威的、体系完善的法规。当网民冲破了侧重自律性的道德时,便要用更加侧重他律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民的言行。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网民的自觉性,使其不敢为;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对于违反了法律的行为要及时制裁。将伦理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相结合,有效制约网络暴力的发生。

  当下互联网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网络暴力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参与网络暴力的网民或是打着道德的旗号,忽视事件真相,滥用道德私刑以语言暴力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或是出于对内心愤懑的发泄和对利益的追求并借助匿名优势而忽视外界的道德约束,践踏他人隐私、肆意妄为。对此,道德主体网民应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道德作为一种自由的自律;而政府则应健全网络伦理道德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外在的约束性。以伦理自律和社会规制相伴而行,才能真正规范网络秩序,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晓红,方金珍.网络舆论暴力的伦理考量[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_,26(04):121-124.

  [2]蔡骐.当网络暴力步入现实生活之后[J].信息网络安全,20_,(11):43-45.

  [3]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_.

  [4]林爱珺.网络暴力的伦理追问与秩序重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_,39(04):111-117.

  [5]王延光,李伟,高伟,等.中国应用伦理学[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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