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服务工作计划(5篇)

更新时间:2023-11-05 19:37:2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房产中介服务工作计划1

近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及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这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问题在不少地区还比较突出,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经_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

_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_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_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各地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经营中有劣迹的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曝光。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知下发前,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_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取得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推广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种办事程序、审查要件、办事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要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的条件。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_备案。_将不定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

四、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加快制订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审批,必须审批的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要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通过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推行服务承诺等措施,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购房人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各地要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投诉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房地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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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_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_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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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房产中介服务工作计划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办理和查验暂住证,_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_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_建设。协助_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尚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_门。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_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吸_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_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_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_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

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_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构成犯罪的依照《_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六)为他人进行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并依据《省实施〈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_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房产中介服务工作计划3

为认真贯彻落实《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到位、物业管理监管到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到位、直管公房管理到位、中介机构监管到位、理顺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工作到位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规范房地产市场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按照_《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的各项要件,不得随意放宽预售条件;加大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追踪管理,对预售全过程进行监督。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活动、广告、展销活动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预售商品房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商品房预售要与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工作脱节,减少行政管理风险,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实现对商品房预(销)售的即时监控,实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全面提高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市房管局的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并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做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房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严格审查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各种要件,规范办理程序。要完善房屋登记要件收取公示制度,扩大权属登记流程中的计算机管理覆盖面,提高办理效率。

(四)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坚决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盲目拆迁。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凡办理拆迁许可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落实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大力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

(一)建立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体制

明确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格局。市房管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管和矛盾的协调化解工作。

(二)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应在安置协议中载明物业管理的相应条款;在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当制定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方案)。

(三)配备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0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房屋。

(四)加强治安管理

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室,按实有人口每1000户或3000人配备1名社区民警的标准,为每个警务室配备社区民警。

(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施资质年检制度,淘汰管理水平低、业主投诉多、资质信用差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建立进退有序的淘汰机制。

三、狠抓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

(一)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市房管局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房管部门要动态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真实情况,结合实际,采用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等多种形式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规模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规划住宅区,规划_门应在规划方案中明确规划5%的廉租住房,并由_门将同步建设5%的廉租住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条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条件。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采用代建、招标形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运作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销售工作,真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要公开、透明。

四、强化对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

加大对直管公房的维修力度,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抓好直管公房租金的收取工作,租金收取率不得低于95%。对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可适当降低住房租金。

在城市拆迁中,对被拆除的直管公房要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赔偿;未经市、区政府同意,任何拆迁主体不得随意降低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标准。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五、从严监管房地产中介机构

(一)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执业备案制度

市房管局要对房地产评估、测绘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备案。要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资格、公司资质、业务范围和信用记录,不定期抽查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和软件、硬件建设情况。

(二)强化行业自律

严格对照《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对中介机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我市的评估中介机构未在《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上签字的,市房管局不予备案。中介机构违反《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的,要记入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三)建立执业行为监管制度

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及测绘专业人员执业档案和信用档案查询、公示系统。对中介机构的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行为和测绘成果失真,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一经查实,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对单位实行停业整顿,对个人实行限制执业,并进行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建议审批部门注销执业人员资格,吊销中介机构资质。对提供虚假房介信息,诈骗钱财的,要坚决查处。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查办。

(四)建立测绘成果审查制度

市房管局要建立房屋测绘成果审查制度,并与商品房预售、销售和房屋权属登记以及测绘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保护房屋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产权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六、理顺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

(一)理顺体制

各区房管局的人、财、物全部划归区政府统一管理。

1.资产划转。将各区房管局目前管理的直管公房的资产权属无偿划转给相应的区政府,由各区收取房屋租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负责履行日常维护、资产保值增值和保证房屋安全等职责。资产(含土地)的处置变现须报经市政府审批。

2.财务管理。一是下划资产产生的收入(土地收益除外),由市级收入调整为区级收入。二是继续按现行征管方式开展房管交易税收和收费的征管工作。三是原由市级负担的四区房管局经费按原渠道全部下划相关区。四区房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部由四区自行负责。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的交易手续费的分享比例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四是解除市、区房管局的财务缴拨关系,区房管局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区财政管理。

3.划转移交的具体要求。一是以今年5月31日为资产财务划转基准日,整个资产财务移交工作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二是划转资产以去年12月31日的资产登记存量情况移交。三是截至今年6月30日前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经费支出,按市级年初预算和支拨进度清算后作一次性划拨,今年6月30日之后的收入解缴和经费支拨纳入区级管理。四是对下划的各项资产,区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资产清理、产权界定、资金核实、财务登记等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流失。

(二)界定性质

对现有的人员,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分类分流管理。

1.区行政机关

四区房管局为各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机构性质为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参照《_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

四区房管局的编制和职能,按市编委《关于明确市四区房地产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各区房管局所属事业单位与区房管局机关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政事分离,依法建立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对富余人员要实行分流。

3.中介机构

各区将区房管局的中介职能进行剥离,成立评估、测绘、拆迁公司。

(三)理顺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的各项工作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组织实施;涉及各区的有关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区财政、人事、编制、房管等部门具体实施。

七、落实房地产管理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

房地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等工作环环相扣,都必须全面加强。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房地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调控、督促落实职能,推动房地产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各级房管、工商、中介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特别是市、区房地产管理体制调整后,市房管局要加强对四区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四区政府及房管部门要按照新的职责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细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规范管理标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制定和完善房地产管理标准作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市房地产管理的行业标准。要以群众关心的物业管理等热点问题和中介机构管理等难点问题为突破口,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和标准开展房地产管理工作,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三)抓好人员培训

结合《_物权法》的宣传,加强对房地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同时,加强房地产管理业务知识、现代办公有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实践操作能力。加大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每年举办两期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及继续教育培训班,严格执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逗硬奖惩措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房地产管理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实行房地产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房地产管理工作目标纳入对各区的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优胜劣汰,开展信用程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选,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

房产中介服务工作计划4

一、熟悉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基本业务工作。

作为一位新员工,本人通过对此业务的接触,使我对企业的业务有了更好地了解,但距离还差得很远。这对于业务员来讲是一大缺陷,希望企业以后有时间能定期为新员工组织学习和培训,以便于工作起来更加得心顺手。

1、在第一季度,以业务学习为主,由于我们企业正值开张期间,部门的计划制定还未完成,节后还会处于一个市场低潮期,我会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补充相关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企业得规章制度,与企业人员充分认识合作;通过到周边镇区工业园实地扫盘,以期找到新的盘源和了解镇区工业厂房情况;通过上网,电话,陌生人拜访多种方式联系客户,加紧联络客户感情,到以期组成一个强大的客户群体。

2、在第二季度的时候,企业已正式走上轨道,工业厂房市场会迎来一个小小的高峰期,在对业务有了一定了解熟悉得情况下,我会努力争取尽快开单,从而正式转正成为我们企业的员工。并与朱、郭两经理一起培训新加入的员工,让厂房部早日成长起来。

3、第三季度的“十一”“中秋”双节,并且,随着我企业铺设数量的增加,一些规模较大的客户就可以逐步渗入进来了,为年底的厂房市场大战做好充分的准备。此时我会伙同企业其他员工竭尽全力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做出努力。

4、年底的工作是一年当中的顶峰时期,加之我们一年的厂房推界、客户推广,我相信是我们厂房部最热火朝天的时间。我们部门会充分的根据实际情况、时间特点去做好客户开发工作,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节我部的工作思路。争取把厂房工作业绩做到化!

二、制订学习计划。

做房地产市场中介是需要根据市场不停的变化局面,不断调整经营思路的工作,学习对于业务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业务人员与时俱进的步伐和业务方面的生命力。我会适时的根据需要调整我的学习方向来补充新的能量。工业知识、营销知识、部门管理等相关厂房的知识都是我要掌握的内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这方面还希望企业给与我们业务人员支持)。

三、加强自己思想建设,增强全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团队意识。

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我将尽我的能力减轻领导的压力。

房产中介服务工作计划5

一、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目标

1、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依托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的服务方式,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产业,具有投资少、消耗低、污染小、效益高等特点。发展服务业有利于突破资源约束瓶颈,减轻环境压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商务成本,吸引外来投资,打造制造工业基地;有利于促进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发展,提升人们生活品质和生活水平,实现充分就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总之,大力发展服务业,对于加快工业化、推进城市化,保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目标,坚持“兴二促三”的发展方针,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项目带动、考核激励,重点发展旅游业、商贸流通业和房地产业,积极培育金融保险、大文化、信息、中介与社区服务业,推进我县服务业快速、高效、优质发展。

3、发展目标

到20_年,力争全县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5%。其中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4%,达到25亿元,年接待游客突破450万人次;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2%,达到48亿元;房地产业每年保持30-35万平方米的建设规模;金融保险、大文化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信息化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0台/百人;中介服务行业达到30个以上,从业人员达到3000人以上;社区服务业基本建立新型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网络。

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举措

4、关于旅游业发展

——提升旅游产业。围绕打造“休闲旅游”基地目标,在发展观光旅游的同时,主攻休闲度假旅游,实现旅游业从观光游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议相结合转变。整合旅游资源,加快富春江、瑶琳、分水三大旅游板块建设,改造提升景区、景点,发展旅游特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发展农业观光、“农家乐”等休闲旅游,引导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工业旅游。充分挖掘反映*人文精神和文化特色的旅游文化项目,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积极引进知名旅行社,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完善旅游线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旅游的组织和服务水平,增强*旅游的核心竞争力。

——打造旅游品牌。按照旅游目的地建设的要求,设计并推广*旅游形象标志,加大“潇洒*•富春江山水”旅游形象宣传;整合政府和企业促销资源,增强政企旅游促销的紧密度;加强与上级旅游部门和周边县市区的沟通与协作,开展跨区域联合旅游促销,增强促销效果,提升旅游品牌与知名度。

——完善配套设施。按多语标识要求,对320国道、*、16省道和杭迁高速公路等主要道路以及县城主要区域的旅游交通指示标识进行合理布局。完善景区(点)、宾馆饭店、旅行社等电子管理系统,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形成网上旅游市场体系。建设一批高档次的星级饭店和购物、餐饮特色街,发展旅游经济型饭店,培育旅游康乐和旅游商品业,推动“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联动,逐步形成大旅游、大产业格局。

5、关于商贸流通业发展

——构筑商贸物流网络体系。以城镇化为契机,把推进城镇化和发展商贸物流业充分结合起来,按照“一主一副四极”的城镇总体布局,完善商业功能定位和商业网点空间布局。以服务社区、农村为重点,以“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为载体,以连锁经营、货物配送为主要方式,形成连锁超市和便民店为主体的城乡物流网络体系。大力培育物流市场,加快乡镇农贸市场、生活资料市场以及县域内的汽车、装饰、家电、服装等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

——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运用现代经营理念、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重点培育和发展产权、技术、人才与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加快商业特色街区的规划建设,引进、培育名品名店,优化专业商品市场布局并提升其档次,不断增强市场辐射能力。鼓励传统中小商业企业改造成为现代业态,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提高商贸流通能力。重点建设富春江500吨货运码头,以及与“一园五区”块状经济相配套的物流配送中心、公路运输物流中心,整合城乡运输资源,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培育市场营销队伍,重点培育主导产业、特色行业及大宗特色农产品的营销队伍,提高企业产品销售水平。

6、关于房地产业发展

——优化房地产发展结构。按照建设中等城市的框架,结合山水风光城市保护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加快形成主城“中心居住圈”及一副四极的“次中心居住圈”。以提高居住质量为目标,全面优化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供应结构,抓好拆迁安置房、农民多层公寓和创业人才公寓等专项用房的建设,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培育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完善房地产金融信贷服务,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推进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

——打造房地产品牌。积极引进著名的房地产咨询、设计、物业管理公司,培育本地房地产企业。按照城市总体布局,打造精品住宅,加强品牌宣传,提高住宅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7、关于金融保险、大文化、信息、中介和社区服务业发展

——完善金融产品体系。推进金融电子网络建设,完善信用卡、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金融服务的消费环境,开发和创新信贷、理财、投资业务。发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服务领域,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推进保险市场发展。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畅通融资渠道,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信托和投资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构筑完善的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

——培育和开拓文化市场。优化产业布局和配置,重点发展广告、文化演艺娱乐、体育健身、文体用品制造和教育培训等产业,扶持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文化产业企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促进地方文化市场规范发展。

——加快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创办各层次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建设各类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加快培育技术市场。鼓励兴办外资、合资和民资医疗机构。高起点规划建设先进适用的体育设施,争取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大力发展休闲体育。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保证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

——加强社会信息化建设。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下一代网络、宽带互联网的发展,促进电信网、互联网、广电网三网融通。扶持针纺、工业自动化控制、数字电视等行业信息化应用软件服务业的发展,建设各类专业网站,培育信息市场,推进家庭、企业、政府和社会信息化。

——拓宽中介服务业。优化提升职业介绍、房屋中介等传统中介服务业,培育发展咨询服务、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市场调查、评估服务等知识型、科技型服务业。推动会计、评估、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破除行业、部门垄断,清理并取消不合理的地方限制,实行“非禁即入”,营造公平、公开、规范的市场环境。加强中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设立风险基金,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介服务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中介服务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服务质量。

¬¬——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开展就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和推荐、组织就业等服务。完善社区卫生保障网络,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开展为老服务,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构建覆盖社区各类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的新型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引入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保险理财等目前较欠缺的社区服务项目。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8、加强规划指导。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提升能级”的要求,加快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各重点领域发展规划的制定,引导资金对服务业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型行业的投入。强化规划实施,根据“一主一副四极”城镇总体布局,加快实施旅游休闲功能区、中心城区综合功能区、物流功能区、生产功能区的规划建设,提高各类服务设施的集约化水平,促进服务业的集聚,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的产业格局。

9、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管办分离,把可以由社会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推进政府由“审批”向“服务”转变。把政府服务性投入通过不同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形成统一的政府服务采购市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市场化经营。深化专业化分工,改变小而全的企业组织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外包服务。

10、加强政策扶持。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20*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专业市场、连锁超市、商贸服务企业技改扩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及商贸名优企业、著名商号的发展等;从20*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12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策奖励、整体形象宣传、企业提升、行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等。同时根据_、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市场准入等政策,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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