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3篇

更新时间:2023-03-05 16:35:3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下面是i乐德范文网为大家带来的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长效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秘〔2023〕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为原则,围绕实现“居住安全、卫生整洁、环境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和谐”物业管理目标,在巩固创城成果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停车管理、社区和物业用房四个方面的规范工作,促进我市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实现业主委员会或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覆盖率达100%;实现物业服务内容规范、收费标准规范、公示内容规范;实现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秩序规范、地下车库验收和使用规范、停车位出租和出售规范;实现社区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交付与使用规范;实现执法进小区。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业主委员会。

  专项行动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要在区政府(管委会)监督下统一组织,有序开展。街道(社区)全面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监管工作。

  一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街道(社区)要制定有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切实发挥组织、指导作用。要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增选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对已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业主,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蚌埠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蚌物办〔2023〕13号),复核其资格,如不符合,应及时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补选或改选。

  三是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成立的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社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小区事务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业主委员会要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要制定周接待制度;要建立业主投诉受理、分办、反馈、评价机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物业企业、业主见面商谈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经社区居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规范物业服务标准。

  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编制《蚌埠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1)。根据不同物业服务等级,对物业服务人员、公示内容、收费标准、客户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绿化与园林小品等方面分类确定标准。

  (三)规范小区及周边停车秩序。

  通过专项行动,有效解决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停车秩序问题,解决地下停车位使用、临时停车位划线、人防工程占用等突出矛盾,实现交通执法进小区。

  一是规范地上停车秩序。公安和住建部门负责规范小区周边道路及人行道停车秩序,指导小区内车辆规范停放、临时停车划线。对小区内发生的车辆堵占消防通道、车库门、绿化带等公共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社区居委会协调、社区民警劝导无效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罚。对小区周边道路临时停车位分时段收取临时停车费用。

  二是规范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各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摸底排查,列出未出售停车位清单。凡是地下停车位,开发企业应优先向业主出租或出售。提倡地上停车位费用高于地下停车位。对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地下停车位,应由开发企业进行维修,恢复使用功能;无法联系到开发企业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修缮,恢复使用功能。

  三是全面排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情况。人防部门对已交付住宅小区中未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完成竣工验收,恢复平时使用功能;对违规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业主能够正常使用。

  (四)规范社区和物业服务用房移交、使用。

  一是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对社区和物业用房的移交和使用情况,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全面开展摸排、清理,违规占用或使用的要恢复其功能。

  二是未交付的小区。社区用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物业用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完善手续后,规划部门方可组织规划验收。

  三是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四、组织实施

  (一) 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动员大会;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动员大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动员大会,宣传贯彻《关于开展规范物业管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单位实际,做好辖区内专项行动组织宣传工作。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列出问题清单,物业服务住宅小区项目清单;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的住宅项目清单;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清单;住宅小区停车位清单;人防工程管理使用清单;社区用房和物业用房交付使用情况清单。于5月25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广播电视台、蚌埠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宣传舆论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地下空间和社区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验收、交付、整改工作。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以“为业主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定相关贯彻细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服务、履职尽责。

  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行动方案或实施细则,建立考核制度,落实责任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广大业主支持、参与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8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严密组织实施,督导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时限完成目标任务。建立周调度、月通报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进行总结考核排名。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落实专项行动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并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严密组织整改。努力实现业主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成立及覆盖率达标,各类管理规范有序,物业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原则,以物业服务标准核定收费标准;建立收费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并公布停车位出租、出售的参考价。

  市人防办:负责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规范人防工程管理使用;督导各区政府(管委会)人防办开展自查、建立清单、组织竣工验收、恢复使用功能,开展督查通报、进行违法行为处罚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活动内容中涉及的地下空间、社区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列出问题清单,报至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专项行动要求限期整改,并接受区政府(管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对照专项行动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问题清单报至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按专项行动要求限期整改,并接受辖区政府(管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三)总结考评阶段(2023年9月)。

  1.开展自评(9月1日至20日)。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对未完成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规定整改时限。未完成整改前,取消其参加辖区范围内招投标活动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各单位自查情况报告于9月2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总结考评(9月21日至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考评组,对各区政府(管委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印发通报。对在此次活动中的先进单位、优秀企业、优秀项目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针对优秀企业,会同市公共资源局,将表彰结果列入其在本市范围内招投标加分项,两年内有效;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未完成整改前,取消其参加本市范围内招投标活动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市规范物业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调度、统计上报、检查考评。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督查推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谋划,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目标考核部门将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目标。市文明办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纳入文明创建工作调度、考核体系,形成周调度、月考评的督查考核工作机制,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实施(详见附件3)。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开展针对性宣传活动;要注重发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努力营造浓厚氛围。

  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篇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县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市前列,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增强企业服务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融洽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切实解决物业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处理一批群众意见大、信访投诉多、涉黑涉恶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落实本次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督查督办:

  组 长:徐朝晖

  副组长:黄冲要

  成 员:王勇战肖文婷

  三、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2.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养护和维修的;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4.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并及时警示高空坠物等危险状况的。

  5.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措施的。

  6.擅自阻挠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进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8.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或停用门禁卡等行为的。

  9.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违规泄露或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

  10.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较大的;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1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12.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13.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

  15.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涉黑涉恶等其他行为的。

  (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扰乱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

  2.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3.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物业服务用房位置的。

  4.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5.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6.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建设单位不及时申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建设单位违规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等其他行为的。

  (三)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违法违规行为。

  1.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等情况的。

  2.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

  3.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

  4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及时中止其委员职务的。

  5.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

  6.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

  8.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9.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接受住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7-8月)。制定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通畅公众投诉举报渠道,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9-10月)。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深入开展自查,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本县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重点整治本县内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制定和完善相关物业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并将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专报形式报送市住建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具体体现,是坚守人民立场、为民办实事的实际举措。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真正把物业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大查处力度。要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中存在的涉黑涉恶行为进行深入摸查,对于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上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进行整治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和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要结合物业党建、信用评价等方面工作,健全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3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关注民生和解决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针对当前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开展十大专项整治行动。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企业自查自纠,政府督查检查,让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坚决杜绝物业服务行业不规范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整体提高,促进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物业管理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针对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承接查验、服务合同签订、服务质量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区建设局负责,区物价局、工商xx分局和各街道配合)

  (二)开展装饰装修专项整治。针对装修押金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装修现场管理、装修时间管理、装修噪声扰民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各街道执法中队负责)

  (三)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整治。针对物业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区物价局负责,工商xx分局和各街道配合)

  (四)开展物业管理市场专项整治。针对私自议标、恶意串通、低成本报价中标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区物价局负责,工商xx分局和各街道配合)

  (五)开展小区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整治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积极营造安全、洁净、有序的小区环境。(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委负责,区执法局、区环保局、区环卫局、雁滩环卫市政所、区爱卫办和各街道配合)

  (六)开展小区综合治安专项整治。针对小区秩序维护制度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防设施不落实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各街道负责,区综治办、区文明办和公安xx分局配合)

  (七)开展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小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xx消防大队负责,各街道配合)

  (八)开展小区违章排放、噪声污染等专项整治。针对违章排放、噪声和油烟污染、违规饲养动物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区执法局、公安xx分局和各街道配合)

  (九)开展小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针对住宅小区公共场地、屋顶、建筑立面违规设置广告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区执法局负责,各街道配合)

  (十)开展小区供暖专项整治。针对供热不及时、温度不达标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区建设局负责,区环保局和各街道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全年)。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束后,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自查自纠情况应形成报告,并在每月月底之前报辖区街道办事处。

  (二)专项整治阶段(x月xx日—x月xx日)。根据xx市“物业管理服务年”活动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从x月xx日至x月底,区属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开展属地化管理,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检查考评阶段(x月x日—x月xx日)。x月份开始,由区建设局牵头,对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结果上报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区物业服务中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加强领导,靠实责任。根据市政府物业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抓紧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到人,不断加大工作推动力度。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跟踪报道,使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工作家喻户晓,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形成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舆论氛围。

  (四)规范发展,落实整改。专项整治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各牵头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重点对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督促企业纠正不规范服务行为。必须把企业自查自纠、边整边改工作贯穿专项整治行动的全过程。要以边整边改的实际活动作为衡量企业自查自纠的成果,以专项整治的实效来取信于广大业主。

  (五)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月报告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及时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将每月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次月xx日前上报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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