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更新时间:2023-03-20 15:38:0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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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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