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更新时间:2022-11-24 15:08:0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婚姻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推荐阅读:

  婚庆祝词,婚礼祝词,婚礼贺词“新”

  婚庆文书——新郎致谢词示例

  婚庆文书——来宾致词示例

  婚前点滴 新娘怎样配耳环

  婚前点滴 新郎仪容急救品

  婚前点滴 幽默新郎新娘准则

婚姻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

下载

为您推荐

【热门】教师培训心得体会三篇

【热门】教师培训心得体会三篇,【热门】教师培训心得体会三篇 教师培训心得体会 篇1 一月二十五日至一月二十七日,作为即将上岗的新教师,我参加了为期三天的新教师岗前培训。短暂的教师培训使我受益匪浅,感触颇多,同时也令我豁然开朗。从一场场精彩的讲座中,我更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新课改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反思了以往的那一套不成熟的

实用范文2022-11-12

高一军训心得体会合集九篇

高一军训心得体会合集九篇,高一军训心得体会合集九篇 高一军训心得体会 篇1 今天天气晴朗,我第一次坐上大巴来到奉贤,体验高中生活的第一次军训。在大巴上我的心情也十分紧张,因为在接下来的五天内,要经历一段不同的生活。到了军训基地,同学们也十分有序地把行李放在了宿舍内。每个寝室有一个寝室长,寝室长马上就给我们拿来了迷彩服,

实用范文2022-11-12

日瓦戈医生读书心得范文 日瓦戈医生读后感800字

日瓦戈医生读书心得范文 日瓦戈医生读后感800字,日瓦戈医生这是一部史诗级的文学作品。小说描述了十月革命前后的一系列重要历史事件:1905年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二月革命,十月革命,内战,新经济政策以及最终的社会主义建设。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日瓦戈医生读书心得,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日瓦戈医生读书心得1#冬日

实用范文2022-11-12

班主任培训材料:班主任工作中的“望、闻、问、切”

班主任培训材料:班主任工作中的“望、闻、问、切”,班主任培训材料:班主任工作中的“望、闻、问、切”“望、闻、问、切”是我国传统医学宝库中的一只瑰丽的奇葩。作为中医了解病情的手段,它能帮助医生全面、准确地了解病人的身体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对症下药,解除疾病。因而,“望、闻、问、切”四诊法,被历代中医大夫广泛使用。在班主任工

实用范文2022-11-12

【必备】教师培训心得体会6篇

【必备】教师培训心得体会6篇,【必备】教师培训心得体会6篇 教师培训心得体会 篇1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集中学习前沿教育理论,布置特级教师所承担的带好一个团队、建设好一个名师工作室的任务。特级教师是在学科教育教学的某一方向有独特建树的人,因为在这方面思考的深入,有独特的实践和探索,所以取得了突出

实用范文2022-11-12

精选高一军训心得体会4篇

精选高一军训心得体会4篇,精选高一军训心得体会4篇 高一军训心得体会 篇1六天,在漫漫的人生中只不过是匆匆的一瞬间。但在军训中度过的六天,绝对是不平凡的六天。结束并不意味着句号,而是漫长的高中生活中的一个逗号。需要我们努力的日子还很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求索。一遍又一遍枯燥乏味的动作

实用范文202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