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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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02 17:13: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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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振兴一般是指农村振兴战略。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村振兴形势政策论文的文章12篇 ,欢迎品鉴!
摘要: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此次研究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研究背景,对乡村法治建设策略与完善策略展开详细分析。结合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提出强化乡村司法部门工作与监督、优化乡村农业持续发展保障法律体系等乡村法治建设措施,在保证乡村农户个体收入的同时,正确处理个人占地与农业生产用地之间的关系,解决农户个体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推进乡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乡村法治建设。为了实现乡村法治的完善,提出完善农村法治宣传渠道、完善乡村产业法律运作机制等措施,提高法律在乡村地区的覆盖范围,提升提供给群体法律帮助的综合水平,确保乡村法律运作的协调性与规范性,实现为地区居住群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保障与法律服务。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法治;法律运作机制
在执行乡村振兴相关工作时,应将建设与完善乡村法治作为基层治理工作中的基础问题与核心研究方向,可以认为此方面工作的实施,在全面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未来的乡村振兴战略中,有关领导部门与组织单位也会将乡村法治作为核心研讨话题。但综合目前乡村法治建设工作的实施现状可知,在试点乡村进一步落实与推进乡村战略时发现,执行法治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大部分乡村长期居住群体仍没有意识到相关方面工作对于其未来发展的重要性[1]。为此,可将落实此项工作作为建设新农村与推进其未来发展与建设的内在需求,只有将法律制度与约束条件在地区真正落实,并培养乡村居住群体法治思维,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使“三农”问题得到改善与解决。为了满足此项工作,试点乡村政府联合乡委会展开了多次联合会议,会议中明确了与乡村振兴发展有关的战略部署,但制定的方案与提出的战略仍未落实的主要原因是:战略执行缺少法律制度与法律政策的监督与支撑。因此,本文将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研究背景,对乡村法治建设策略与完善策略展开研究,以此实现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
一、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大部分乡村地区具有占地范围广、居住群体集中等特点,但针对乡村地区的基层执法大部分局限在市级地区与县级地区,因此,可以认为制约乡村法治完善的主要原因是地区执法力度与监督政策不足。即便存在少部分执法人员为乡级人员,但由于地方法律制度的普及力度不足,导致乡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甚至有少部分群体未经过系统化的法律培训便直接参与执法行为,导致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官僚现象严重的问题。其中也涵盖一部分的公职人员存在工作作风与社会行为方面的不当问题,例如,在办公过程中,人员的依法办事、秉公执行的行为习惯与意识均较为匮乏,此种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乡村法治工作的持续推进。除上述提出的问题,在进一步对此方面的研究中发现,现如今的乡村法治保障工作也仍未落实。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司法保障是维护地区农村居住群体个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综合群体反馈的信息可知,司法资源在我国存在严重的不公正与不和谐现象,大部分地区存在案例事件多、处理人员少的问题。此外,在法律援助方面,部分居住在较为偏远地区的个体无法有效地得到地方司法保障单位给予其的援助。这些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或抑制了乡村法治建设与完善工作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及时根据乡村振兴工作的推进现状,对此方面相关工作的执行展开进一步研究。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措施
(一)强化乡村司法部门工作与监督
为了切实地解决乡村长期居住群体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本文提出强化乡村司法部门工作与监督的建设措施,通过维护农村居住群体的个人利益,使更多乡村住户感受到法律给予其的公平与公正,树立法治与法律在乡村群体中的地位与权威。为落实此项工作,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入手。其一,可以根据不同新农村推进建设的需求,增加地区法律保障单位的储备人员数量与质量。加大人才的持续引进数量,并由地方政府联合法律部门,出台相关大学生下乡援助的优惠政策,保证更多的优质人才参与到与此方面相关的工作中[2]。并在人才入职前,根据其任职岗位的不同,对其进行专项的定岗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质量。其二,倡导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多元化的晋升渠道,鼓励岗位工作人员参与到乡村群体多元纷争解决方案的建设中。此种方式不仅可以实现对法律建设工作的推进,也可以实现对人才能力的多维度提升。其三,推进法律公职人员在乡村地区的覆盖面,并给予更多的基层人员就职机会,确保乡村法治建设工作从基层入手。并降低基层人员接受法律服务的门槛与支出,确保有需求的群体均可以寻求到法律帮助。
(二)优化乡村农业持续发展保障法律体系
除上述提出的内容,可从优化乡村农业持续发展保障法律体系层面入手,解决法律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例如,建立乡村地区民主监督制度,由乡村基层群体,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职责,此种工作方式可以保证相关工作的实施“从群体中进、从群体中出”。同时,明确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核心为农业建设,因此,在落实此方面工作时,可建立《土地资源保障制度》,以法律作为依托,优化乡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在保证乡村农户个体收入的同时,正确处理个人占地与农业生产用地之间的关系,实现对乡村现有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3]。此外,完善土地确认权利的标准,落实土地权利的物权化,解决农户个体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推进乡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乡村法治建设。
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法治完善措施
(一)完善农村法治宣传渠道
尽管在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时,地方政府已为基层群体提供了较多的宣传渠道,但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乡村法治工作的完善,还需要加大对宣传渠道的延展。例如,创新传统的普法方式,尝试以贴近生活的方式,探索更多符合老百姓需求的信息宣传方式,以此种方式,满足乡村居住群体的生活需求[4]。同时,加大对现有法律制度与内容的宣传,包括对我国《土地承包责任制度》《乡村委员会公平公正选举制度》《个人生活保障标准》等法律文件的宣传,致力于通过此种方式,提高法律在乡村地区的覆盖范围,提升提供给群体法律帮助的综合水平,实现法律援助的“一条龙”服务,确保法律意识在乡村群体内的普及与大众化。
(二)完善乡村产业法律运作机制
要实现对乡村产业法律运作机制的建设,应当将完善乡村农业立法作为前提条件。在立法工作实施前,应当征求广大群体的意见与建议,获得更多基层群体的支持,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及时更正、删除、清理或整改一些无法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律文件,或根据现有文件内容,对其进行规范化整改,确保乡村法律运作的协调性与规范性[5]。对于一些地方文化较为显著的地区,可以通过制定地方特色化文件的方式,保障区域经济的个性化发展趋势。并坚持有关立法的完善,夯实基础性建设工作,不断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实现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法律制度的健全,以此确保法律运作机制的完善。
四、结束语
为了解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法治建设不完善问题,本文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研究背景,对乡村法治建设策略与完善策略展开研究。但此次研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工作,并未从更加深刻层面进行法律的研究。因此,可将后续工作的切入点建立在本文研究成果之上,结合此次研究成果,进行乡村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保障乡村居住群体享有更高利益的同时,夯实基础法律建设,实现为基层群体提供更加优化的法律服务,提升乡村地区法律援助的综合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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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岳乾.下沉:新媒体时代“三农”出版的路径分析——以《法治乡村——农民学法100例》为例[J].科技传播,20_,13(3):60-62.
[3]刘立平.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角色功能与路径——基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视角[J].湖北农业科学,20_,60(4):183-187.
[4]厉涵.为乡村振兴战略在江西落地落实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亮点解读[J].时代主人,20_(1):20-21.
[5]王芦芦.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J].山东人大工作,20_(6):24-25.
作者:张静单位:太原工业学院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要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构筑立体化法治宣传格局,培育农村法治文化特色品牌,增强广大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升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农村人口数量多、地域面积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难度大。立足农村现状和实际,创新完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普法措施,是提高农村普法效果的关键和有效途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普法;基层法律服务
一、当前乡村普法工作的现状
(一)农村普法工作的认识不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分量大大减少了,甚至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
(二)农村普法经费不足。
受地方财政状况影响,大部分农村基层由于财政困难,基本上没有安排普法专项经费,即使安排了普法专项经费的,也很难按标准拨付到位。经费短缺,难以保证普法工作开展。从农村整体情况来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普法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
(三)农村普法缺乏新途径与新方法。
农村普法的方法比较单一,缺乏新办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表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有时候通过挂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不知其详细内容。至于分发宣传资料,很多农民难以看懂。组织农村普法确实存在一些现实困难:集中学习非常难组织,由于居住分散,加之现在农村的是家庭式的生产经营,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农村普法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农户的主要劳动力,而他们外出打工和做生意的较多,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另外,普法的专业人员匮乏,村组干部大多兼任本村的普法工作,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讲法只能念念法律条款,这样的授课吸引力大打折扣,参学的人也把学法当成开会,熬到时间就算学完了,这种普法效果当然不好。
(四)目前存在着农民群众学法难的现实问题。
当前的农村,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壮年大都外出打工,剩下一些老弱和妇女留在家中,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差。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多,他们大多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人员流动性加大,造成普法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当前村民学法基本上是被动的。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矛盾纠纷时,才急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遇到问题时才去找懂法的人咨询。另外,针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形式也有待创新,据笔者在农村普法多年和农民学员交流可以了解到,给农民单纯讲法学理论,看法律条文,他们确实搞不懂,也难以提起学习的兴趣。
二、农村普法工作存在难点的原因
(一)普法观念上重视不够。
农村工作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工作难度大,且效果不容易显现,基层农村普法工作存在只求在表面上应付过去就行的问题。
(二)基层普法工作责任不明确。
目前村组干部兼任普法工作,乡镇对村干部的考评是按目标管理考核的,而大多数乡镇对村级考核没有将普法工作纳入考核目标体系。造成农村普法工作无人管事,责任不明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农村普法措施上力度不大。
缺乏对农村普法工作的研究,不能针对农村特点开展农村普法工作。搞几次送法下乡,送一些普法资料,以走形式、搞活动来代替经常性的普法工作,其成效难以提高。另外,乡镇的普法工作经费相当缺乏,有限的经费往往用在其他培训考试和接待费用上,用于村级普法工作的经费少之又少。
三、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对策
(一)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助力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在农村落地生根。充分发挥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等阵地作用,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和群众活动、农民夜校、横幅标语等载体,采用小品、歌曲等群眾喜闻乐见的方式,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融入到乡村生产生活各方面,使其潜移默化走进群众心中。开展普法教育,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法氛围。要营造这样的氛围,要敢于创新,引导鼓励满足农民的学法用法。开展普法教育,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学法热情。同时要把普法与遵纪守法光荣户、文明家庭和基层先进个人评比结合起来,与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让农民充分感受到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增强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适时组织开展有群众广泛参与的普法活动,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新格局,烘托出一个浓厚的普法气氛。
(二)深入开展针对性普法。
首先是突出重点对象。着重抓好镇街干部、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和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师生的学法用法。其次是突出重点内容。以“法律进乡村”创建活动为抓手,深入推动宪法法律进村居的常态化。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宪法法治元素融入乡村文化广场等阵地建设。其次普法内容要做到接地气,重点组织学习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使这些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要组织普法专业人员,结合当地的突出问题进行以案说法,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提高村民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解决纠纷意识,有效预防和制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创新乡村普法的载体。
首先是利用各类培训开展普法宣传。其次是利用广播电视开展普法宣传。针对当前农村广播电视的普及,农民能直观地看到法治节目,感受也深刻。各级广播电视台要利用法治专栏,选择本地的案例以案说法,达到自然直观的普法效果。三是通过网络和新兴媒体进行普法教育。如充分利用党校、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专用设备开展普法教育。现在镇有党校、村有婚育学校,而且有播放设备,普法部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制作农民法治讲座系列的视频在学校播放,群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学法。县级普法部门还可以建立普法网站,选择本地典型案例在网站上发布。
(四)进一步强化乡村普法培训。
一是抓好基层领导干部普法培训。党委中心组要带头学法,树立榜样。二是抓好村“两委”干部普法培训。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中应当起好模范带头作用。村干部要做好各项工作,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知识。通过法律培训,增强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带领群众更好的实现乡村振兴。三是抓好党员普法培训。可以通过三会一课等党员学习活动,组织党员学习法律,这样接受面大,普及性强。四是抓好农村法治宣讲员和人民调解员的普法培训。法治宣讲员在村里负责普法宣传工作,调解员在村里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他们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才能更好地胜任化解基层各种矛盾纠纷。
(五)深化基层法律服务水平
关键在于落实山东省政府“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建设水平。在实现“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村公共法律服务站点、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让群众在家即可享受到“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为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加油助力。现阶段农村地区经济状况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整体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本应该向农民提供普遍性的公益性服务,但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弱,政府对农村法律服务的财政支持和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矛盾凸显出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政拨付法律援助差距明显,由此会导致:一是经济条件不好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农民会因难以支付服务费而放弃法律服务;二是提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者因经费不足或盈利少而在提供法律援助时消极怠工,服务质量低效。要进一步扩大基层法律服务的范围,特别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问题,比如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可以扩大受援助农民群体,将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纳入到人民调解的范畴。
(作者单位:潍坊市委党校,山东潍坊261000)
[提要]发展乡村全域旅游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本文选择浙江省松阳县为案例研究,从全域视角出发,总结分析乡村旅游发展面临着规模偏小、层次较低、特色不明、效益不高等问题。并提出加强政府主导规划、突出特色主题、打造智慧平台、完善交通系统等四个方面策略,以便统筹乡村旅游健康发展,增加农民创收,助推松阳乡村振兴。
关键词:乡村振兴;全域旅游;农民创收
本文为20_年12月5日丽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_年丽水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打造全域旅游,推进“三旅”融合——以松阳县为例”(项目编号:LC20_23)
中圖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_年2月4日
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顺应广大农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发展旅游业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要方法。全域旅游是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促进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新理念和模式。发展全域旅游为助推乡村振兴提供有效载体,带动农村三产融合,将成为乡村振兴的一种新型模式和路径。
松阳县是丽水市建制最早的县,是浙江省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底蕴深厚,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当前松阳已在全力发展全域旅游,根据“全民共建,全民共享”目标要求,举全县之力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以全域视角探索松阳乡村旅游业发展一方面可推动当地产业融合升级,增加农民创收,另一方面也希望为其他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参考,同时为丽水建设大花园,把握创建浙江(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机遇,实现“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提供助力。
一、松阳乡村旅游发展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松阳乡村旅游发展取得的成效。近年来,松阳县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立足超优生态优势和古村人文特色,大力发展高品质生态农业、旅游业和创意文化产业,以做强百亿茶业、复活百座古村、建设百里绿道、办好百场节会、打造百个艺术家工作室的“五个百”工程,努力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乡村振兴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_年的12,039元增加到20_年的17,546元,年均增长9.9%,其中20_年增幅居全省第三位。乡村旅游业发展在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松阳依托传统村落特色优势打造高端精品民宿,目前全县共建成民宿(农家乐)500余家,20_年接待游客252.3万人次,经营收入1.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26%,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迎来春天。
(二)松阳乡村旅游存在的问题。松阳的乡村旅游业发展依然尚未成熟,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1、从顶层设计看,缺乏乡村旅游统一规划,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占大多数,投入少、规模小、分布散、品牌效应差,整体呈现出“小、乱、散”的发展局面。
2、从产品内容看,旅游产品单一,形式简单,同质化竞争严重,民宿发展仍停留在农家乐水平上,未能充分发挥乡村超优生态和地域文化底蕴优势,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优势。
3、从产业配套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依然有待强化和提升,接待能力低。农村交通条件差,民宿客房数量少且档次不高,卫生设施简陋,极大影响了游客体验感。休闲娱乐服务项目缺乏,内容较为单一,趣味性不高,没有形成完善的养、吃、住、行、游、购、娱产业链。
4、从人才支撑看,松阳乡村地处偏远,经济落后,对旅游创意设计、规划管理、宣传营销等各方面专业人才吸引力较弱,同时乡村人口流失严重,当地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缺乏系统有效的培训和锻炼,服务和管理专业水准都有待提升。
(三)小结。松阳乡村旅游在村景数量、地域分布和农民创收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层次较低、特色不明、效益不高的问题,乡村旅游发展面临瓶颈制约。在此背景下,发展全域旅游将会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新的出路,把乡村列入全域旅游的范畴,从全域的视角统筹乡村以及城乡发展,最终实现助推乡村振兴的目的。
二、以全域视角统筹乡村旅游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策略
(一)政府主导,构建乡村全域旅游规划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全域旅游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着力构建乡村全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差异化的乡村旅游规划导向,完善全域旅游的规划和实施机制,推广基于新技术的乡村规划管理模式。
1、政府部门应从全局的角度出发,根据各个村庄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准确定位乡村的发展方向和旅游主题,科学制定乡村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既不盲目开发又不浪费资源,合理布局旅游要素,做到“处处皆是景”,实现景点全域化。
2、加大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设立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向乡村旅游发展倾斜的配套优惠政策,比如加大对农民自主创业建设经营民宿、种植农产品等的财政补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全域建设乡村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等旅游配套设施,实现资源全域化。
3、强化政府在乡村旅游品牌营销、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主导作用,为乡村旅游从业者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指导制定科学、先进、有效的营销策略,提高“千年古县,田园松阳”的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有效的旅游人才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和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准,为乡村全域旅游保证人才输入,实现人才全域化。
(二)因地制宜,完善特色主题旅游产品体系。因地制宜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基本原则。松阳田园风光资源丰富、民俗传统保存完整、生态环境优良,要着力发展农业观光旅游、民俗体验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和绿色健康旅游等。作为名副其实的留存完整的“古典中国”县域样板、“最后的江南秘境”,松阳超优生态环境和独领风骚的农耕文明吸引了来自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游客,其境域内各个乡村因其地理位置、生态资源、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特色不一,大体分为景村共生型、景区依托型、资源活化型、潜力挖掘型四种类型村庄,要分类施策,科学整合,形成特色主题系列产品。景村共生型村庄资源丰富且周边有景区,乡村旅游相对成熟,但同质化竞争严重,景观条件下降,这类村庄要突出产品特色,避免同质,提高娱乐休闲体验,着力打造旅游精品景区。景区依托型村庄自身无明显特色资源但周边有景区,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但对景区依赖性强,这类村庄要加强与景区的沟通联系,完善交通设施,实现“村景贯通”,努力发展新业态。资源活化型村庄自身特色明显但周边无景区,这类村庄要坚持保护自身特色,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有规划地开发,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也要跟上。潜力挖掘型村庄自身缺乏特色资源且周边无景区,这类村庄可以从文化产品培育角度入手,深度挖掘文化资源内涵,打造文创产品特色品牌,促进文旅融合。 (三)协同推进,打造全域旅游智慧平台体系。松阳智慧旅游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信息化建设,将智慧旅游作为全县重点推进的旅游工作列入“十三五”规划。一要打造全媒体传播矩阵,充实全县门户网站上的旅游专题网站,结合两微一博公众号平台,完善全方位宣传体系。二要加强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通过后台实时监控统计客流量、游客咨询、酒店民宿入住率及旅游收入等数据,整合乡村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资源并科学调整分配。三要构建全域旅游智慧平台,以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为端口,向游客开放景区介绍及门票购买、周边餐饮及预定、实时交通、医疗配套等旅游管理服务,构建集个性定制和金融支付于一體的全域化、综合性旅游交易服务平台。四要探索乡村旅游线上营销模式,构建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全域民宿线上预定及管理平台、农产品销售平台等,为游客提供旅游OTO服务。
(四)内外连接,完善全域交通网络系统。交通网络是全域旅游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发达的全域交通网络将为全域旅游打通发展的血脉。近年来虽然金丽温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在建的衢丽铁路都进一步完善了松阳交通网络系统,但复杂的山区地形仍制约着乡村旅游点的交通条件。一要构建四通八达的对外交通网络,争取早日开通高铁、机场等大型交通系统,全面完善大路网格局。二要完善农村公路网建设,加强乡村与城市、乡村与乡村之间的道路交通衔接,设立交通枢纽,建起全域旅游的“微循环”。三要依托当地生态资源,完善旅游交通专线、自驾风景道、慢行休闲绿道等综合旅游交通体系,形成覆盖全域的“慢行交通体系”。松阳大木山骑行茶园是中国首个骑行茶园景区,目前已建有休闲健身骑行环线8.3公里,专业越野赛道7公里,有效串联中国绿茶第一镇——新兴镇和卯山国家森林公园、松阴溪景观带等旅游资源。可借鉴大木山骑行绿道成功案例,结合自然资源条件,打造“松阳全域旅游发展的新走廊”——特色绿道观光系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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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乡村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之魂,加强乡村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乡村文化自信的缺乏是制约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对于促进乡村文化自信、乡村全方位振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要解决乡村文化建设的主体缺失、承载资源退化、主流价值观念弱化等现实难题,需要在主体维度吸引乡村文化建设多元主体的参与,在载体维度坚持守正创新,在价值维度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文明乡风。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文化建设;乡村文化自信
乡村文化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动力源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①,并将它列为决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需要坚定贯彻实施的战略之一。20_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②乡村文化振兴贯穿于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为更好解决“三农”问题,推动中国农民农业农村“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内生动力,加强乡村文化建设,是全面促进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良好的乡村文化、文明的乡风不仅能够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消解农民的精神贫困,而且能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培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明风尚、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注入强大精神动力。因此,将文化建设纳入新时代乡村建设蓝图之中,把握乡村振兴视阈下加强乡村文化建设的价值意蕴,客观分析我国目前乡村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困境,积极探求新时代乡村文化建设的实践路径,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事关如何消解城乡发展二元结构、满足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课题。
一、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文化建设的时代意义
(一)乡村文化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内生动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方位的振兴,乡村文化振兴作为乡村振兴总体战略的关键一环,是乡村振兴之魂,起着精神保障和价值引领的作用。一方面,乡村文化建设能够有效地促进乡风文明,优化乡村文化生态,消解农民的精神贫困。在精准扶贫的政策推动下,即便广大贫困农村地区实现了经济上的脱贫,但精神上的贫困只能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切入点来消解。另一方面,加强乡村文化建设能够优化乡村单一的产业结构,利用乡村特色农耕文化、非遗文化传承等优秀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改变乡村传统以养殖、种植经济为支柱产业的发展模式,注重发展文旅融合的第三产业,通过“互联网+文化+产业”模式,能够将广大乡村地区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
(二)乡村文化建设为文化自信提供精神引领
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导致了强势城市文化与弱势乡村文化的“文化势差”,乡村文化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与城市文化的差距越来越大。乡村文化建设能够促进乡村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城乡融合发展的未来趋势中留存文脉,得以传承和弘扬。首先,加强乡村文化建设能够聚集多元的文化参与主体,留住新鲜血液,让更多青年人才投入到乡村的建设发展过程中,认识到乡村文化的优势,在乡村物质和文化建设中,培育文化自信。其次,大力推进乡村文化建设,能够实现文化软实力向物质硬实力转变。结合地方资源特色,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文化阵地,兴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文化产业,从而夯实乡村文化振兴的经济基础,能够实现文化惠民,实际的激发村民文化自觉,由文化自觉达成文化自信。
二、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文化建设的现实困境
(一)主体困境:乡村文化建设的主体队伍缺失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下,大多数村民涌入城市谋求发展,这直接导致了乡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缺失。一方面,乡村社会空心化严重。生长于农村的青壮年群体选择进城务工,逐渐向城市迁移,为村庄考量的公共意识有所下降。此外,受过高等教育的优秀人才不愿意回农村,倾向于留在城市生活、学习,加剧了乡村社会空巢化、空心化的趋势。乡村留守的妇幼、老弱群体因为受自身的教育程度、年龄、能力、价值观念等影响,难以担当乡村文化振兴的大任,这造成了乡村文化自我建设的主体缺失。另一方面,乡村文化建设的人才缺口较大。难以逆转的人口外流趋势不仅造成了人口结构的空心化,更造成了乡村精神文化的空心化,随之大量人才资源流向城市,导致乡村地区人才供应短缺,传统乡村文化、非遗传承队伍后继乏人,传统乡村文化的传承面临着断层的困境。
(二)载体困境:乡村文化建设的承载资源退化
乡村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需要通过各种文化载体来具象化。乡村文化建设的载体普遍存在利用率低、建设失衡、缺乏乡土特色等问题。首先,在乡村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层面,乡村建设重经济、轻文化的价值取向,极大的忽视了乡村地区农民群众的文化需要。乡村文化基础设施、乡村文化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场所设施陈旧、管理缺失和利用率低等问题,许多公共文化设施成为摆设。另外,村民们对承载乡村传统文化的文物古迹保护意识淡薄,而且对民间技艺的传承重视程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村文化的物质承载资源。其次,在乡村文化建设的意识载体层面,表现在村民对文化建设重视不足,重经济而轻文化,乡村文化发展欠缺活力,且由于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构成的冲击,物质上的差距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文化上的认同,村民普遍缺乏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三)价值困境:传统乡村文化的主流价值观念弱化
城市文化、市场经济趋利的价值导向、经济理性对乡村社会的强势介入,导致乡村文化的主流价值观念在交流碰撞中处于弱势地位。首先,随着大众媒体在乡村社会的普及,外来文化和城市文化给乡村传统价值观念带来一定冲击,造成村民普遍出现价值困惑和信仰迷失。一是价值观念泛化,传统优秀美德、乡规民约受到个人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一些地方普遍出现诚信缺失、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现象。二是价值取向功利化,受到市场经济趋利导向的影响,村民出现片面追求物质功利主义思想和工具化价值思想,对原有的乡村文化价值观念产生怀疑,理想信念模糊和信仰迷失。其次,村民缺乏乡村文化自信。乡村教育引导学生以“走出农村”为学习目标,学校教育日常给学生灌输的城市价值取向,造成乡村学生对城市生活更加向往而对乡村文化更加漠视的价值逆差。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文化振兴的实践路径
(一)主体培育: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多元主体的参与
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是“人”,加强乡村文化振兴的主体参与,鼓励农民、乡贤、它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文化建设之中,凝聚不同主体的作用,搭建多元主体参与文化建设的格局,形成乡村文化建设的强大合力。首先,基层政府和机关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扶持,完善相关政策,发展文化产业与乡村支柱产业融合的新型产业,在乡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吸引农民返乡就业。此外,要完善用人机制,借助“选调生“、”三支一扶“等国家政策吸引人才回流,补充乡村文化建设的人才缺口。其次,发挥乡贤在乡村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乡贤是乡村文化振兴的精英力量,是教化乡民、反哺桑梓、泽被故土的有效载体,能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应发挥乡贤的强大号召力和凝聚力带领村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为乡村文化振兴注入新动力。最后,鼓励其它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社会各界都应该支持乡村公共文化的建设,建立乡村公共文化发展结对帮扶机制,加强城乡互动,形成以城带乡、以强扶弱的局面。鼓励高校、企业、社会参与到乡村建设之中,引进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充分利用高校的教育、智力、文化资源,对接学生课外社会实践、科研等活动,将先进文化观念、教育理念引入乡村之中,促进乡村文化建设人才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守正创新:坚持乡村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并举
我国乡村社会历经几千年的积淀,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创造了发达的农耕文明,蕴含着丰富的乡村文化资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和利用乡村文化资源,对于乡村文化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加强对乡村文化资源的保护,对于承载乡村记忆的物质文化遗产,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摸底和普查工作,将承载传统文化的农业遗迹和文物古迹纳入保护名单,划好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对于民间零散的的多种文化资源进行系统的梳理,制定科学化的保护措施。对于承载着着核心技艺和文化底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抓好传承人的培养,同时积极探索其经济价值,以达到村民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双重满足。其次,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和利用乡村文化资源,实现乡村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结合当地特色,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打造文化品牌,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人文底蕴浓厚的美丽乡村和特色小镇。此外,要盘活农村文化资源,发展文旅融合的新型文化产业,将艺术设计、资金、技术融入文化产业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之中,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及消费”,以达到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良性互动。
(三)思想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文明乡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的主流价值观念,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有助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引导,创新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式,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第一,依托阵地进行宣传,在村镇文化宣传栏、公共交通站点等常规化宣传阵地设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容的宣传图文材料。第二,深入基层,运用文艺节目进行宣传。在村居社区文化场所开展文艺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容编排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在娱乐中营造向善向好的乡村文化氛围。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履。第一,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评选身边的道德模范、文明公民标兵、孝老敬老等典型,通过榜样激励来感召、增强农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内化为情感认同,外化为行为习惯。第二,加强村镇之间文化联系,结成文明共建帮扶对子。推动经济共谋发展、“美丽乡村”共建等活动,促进村民团结和谐,形成共建文明乡风的强大合力。
作者:徐文静单位: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论文关键词:乡村关系;国家建构;内在紧张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现代国家建构理论,对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乡村关系”问题进行了剖析,认为“乡村关系”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对立与冲突,其深层根源在于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紧张。
20余年来,在村民自治实践稳步推进的同时,有关村民自治的争论也一直相伴始终。由于缺乏必要的学理背景和基础,研究者对村民自治的争论往往就事论事“各自言说”,没有多少知识增量。在异常热闹的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尽管不乏“标新立异”的观点,但鲜见经得起推敲的学问,整个研究呈现低水平重复的现状。近年来,为打破这种研究局面,建构起学理性讨论的平台,有学者将“现代国家建构”范式引入到这一论域,促进了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化。循着这一路径,本文将立足于现代国家建构理论,尝试求解村民自治实践中“乡村关系”问题的深层根源。
一、国家整合:“控制”与“放权”的悖论
依“冲击-回应”现代化理论范式来看,中国的现代化缘起于对西方现代化挑战的回应。相对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而言,中国乃是世界现代化浪潮的后来者。后发现代化的中国,自19世纪中后期起,就“一直面临两大政治任务的挑战:一是‘国家建构’,一是‘民主建构’”,亦即现代国家建构的双重任务。中国的现代化,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就是实现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完成现代国家的建构任务。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是一个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历史进程,包含民族-国家建构和民主-国家的双重任务。对于中国这类后发国家而言,现代国家建构呈现非均衡性的特性,往往是先实现国家的一体化、完成民族-国家的建构,然后再逐步推进民主-国家的建构、实现国家的民主化。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是获得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实现国家的一体化;只有在实现国家一体化后,才为国家的民主化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首先要完成的是民族-国家建构任务。从中国近现代史来看,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包含两个方面,亦即对外争取国家主权、赢得民族独立,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首先进行的是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的国家转型。这个历史进程,始自清朝末年,展开于民国时期,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自19世纪中叶始,面对西方列强的蚕食鲸吞,中国的国家主权逐步沦丧,成为了任由西方列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风雨飘摇的大好河山,无数中华儿女奋起抗争,在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我们最终赢得国家的独立和民族解放,建立起独立自主的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完成了民族-国家建构的第一个方面的任务,即“对外争取国家主权、赢得民族独立”的任务。
民族-国家建构的第二方面的任务,是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所谓国家整合,又称国家的一体化,即通过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力量将国家内部的各个部分和要素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中国的国家整合面对的是一个松散的农民国家,其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整合,通过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将农民和乡村社会组织到国家体系中,从纵向上建立起农民与国家沟通的治理体制。自清末“新政”始,国家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等途径,逐步实现了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渗透,完成了国家对内的一体化整合。
在对外争得国家主权、赢得民族独立,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后,中国也就实现了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的国家转型。这个转型的完成,标志着我们实现了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但还不是终极目标。我们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是希望通过它来主导和推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应该说,现代国家的建立为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创造了基础条件。新中国建立后,有着强烈振兴中华使命感的共和国领袖们,迅速启动了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为加速推进工业化,国家实行了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发展战略。面对“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基础条件,为了推动以赶超欧美先进国家为目标的工业化,国家只能做出以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工业化的政策选择。为推动这种建立在“向内积累”基础上的工业化,国家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而要做到这一点,国家需要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以增强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提取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由于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也强化了国家的一体化。
由此可见,无论是实现一体化,还是推进工业化,都需要国家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根源于此,建国后,国家政权也似乎一直在努力维持并强化着自己对乡村社会的超强控制。建国后,通过“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等途径,国家逐步实现了对乡村社会强制性行政整合。直至“政社合一”的体制确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整合达到了极致。
体制因其存在着制窒息乡村社会生机、抑制生产力发展的弊端,最终难逃被抛弃的历史宿命。1970年代末期,体制开始逐渐走向衰落,至1980年代初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为填补体制解体后乡村社会出现的组织“真空”、化解乡村社会治理危机,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发端于“草根”的村民自治,在国家的行政推动下,逐渐上升为国家制度并在全国普遍推行开来。那么,在后时期国家为何要实行村民自治这一替代性制度呢?笔者以为,村民自治之所以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得以在国家的主导下强力推行,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国家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重建乡村秩序、重构乡村治理机制的现实考量。
农村改革后,国家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性空间,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力较大提高,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明显发展。改革后的乡村社会,呈现出一派生机盎然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摧毁了时期统一有序的农村政治经济关系,使得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阶段,农村正式组织在日益分化的社会结构里逐渐衰落,致使乡村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序”与“混乱”的局面,最明显地表现是公共设施被分割,公众事宜无人关心,社会治安恶化,人们的道德水平与合作精神降低等。这种局面,不仅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此时的乡村社会孕育着一股强烈的变革这种混乱局面的内在冲动。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合寨村的“横空出世”就印证了这一点。
改革后的乡村社会,已不再是时期的“铁板一块”、高度同质化了,而是处于日益趋于分化和异质化的态势。体制解体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控制也渐趋松弛。伴随着“放权式”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力呈日益减弱之势。与此同时,国家在推动农村改革后不仅,又启动了城市的改革。在缺乏积累和外部资源的形势下,城市改革的推动仍然离不开来自农村和农业的支持。这就需要国家一方面能够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以为城市改革创造安定的内部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保持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以便于从农村汲取资源,支持城市改革。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国家只能是选择再次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但要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必需建立在一定的治理体制之上。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机制,成为摆在国家面前的一道难题。能否重拾“体制”,走回过去的老路上呢?显然是不可能的,毕竟“覆水难收”啊。而且,由于农村改革的推行以及国家意识形态的转换,体制已经丧失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基础和合法性依据。能否将国家政权下层到村这一级呢?但如此一来,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就会增加国家的治理成本。那么,究竟该如何既减少治理成本又能重新组织分散化的农民,重建乡村秩序,重构乡村治理机制呢?“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由人民群众创造的村民委员会,无疑为国家破解难题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盖缘于此,萌生于广西山村的村民自治,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最终成为了一项国家制度。
在这里似乎存在着逻辑悖论:国家为实现“控制”乡村社会的目标,却采取了“放权”于乡村社会的途径,建立了具有社会民主色彩的乡村治理机制。其实,如果我们运用国家建构的分析范式,是可以解释这一悖论的。
在中国视阈下,现代国家具有双重特性,即包含着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两重含义。相应地,现代国家的建构也是一个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双重建构的过程。在欧美国家,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建构是同步的;而在中国这类后发国家,民族-国家的建构与民主-国家的建构具有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的特点。这种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决定了在着重于国家的一体化时,要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而在侧重于国家的民主化时,又要强调国家给予社会一定的“自主性”。如果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国家就会摇摆于对“社会”的“控制”与“放权”之间,形成内在的紧张关系。这种内在紧张关系的缓解,有赖于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完成后,确立起国家一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当下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形下,摇摆于“控制”与“放权”之间的两难境地,是国家尚难从根本上摆脱的。
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紧张关系,是当前村民自治面临“成长烦恼”的重要根源之一。村民自治实践中,由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而引发的村民自治“行政化”的问题、由行政权与自治权冲突引发的“乡村关系”冲突问题、由领导权与自治权冲突引发的“两委关系”对立问题,其深层次根源即在于此。
二、乡村博弈: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冲突
农村改革后,中国农村基层的治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政社合一”的体制转变为政经分开的“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国家行政权上收至乡镇,乡镇政府成为基层政权组织,对本辖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农村基层社会事务;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对村域范围内的事务行使自治权。这样,在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就形成了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格局,存在着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政府行政管理权,其功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二是蕴含于农村社会中的村民自治权,其功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对社区进行自我管理。
乡镇政权是国家为治理农村社会而设立的直接面对民众的政权组织,是乡政权、民族乡政权、镇政权的统称,“主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两大部分组成。”乡镇政权处于国家政权序列的最底层,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支点,也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输出终端。作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乡镇政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农村基层社会,行使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国家行政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换言之是国家政府机构;国家行政权的内容,是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行政立法权;强制执行权;说服、教育、协调、指挥、命令等权力。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特征:一是这种权力行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它委托、派出的机关;二是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三是这种权力行使的范围,是国家的公共事务。
村民委员会是乡村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社会组织和权力的代表。作为乡村社会的自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我管理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行使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不同,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性公共权力。它是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起来的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依据国家立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予,是国家通过立法,将一些可以由群众办好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去办理,这些事务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介入,它可以通过群众性的公共契约解决。村民自治权的特征是:第一,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村民。第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依靠的是群众的自觉性、公众的舆论,其权力行使的手段主要是说服教育,缺乏强制性手段。第三,村民自治权的行使范围,是一定区域范围的公共事务。从法理层面讲,村民自治权是特定区域内的居民享有的社会自治权,在实际的运作中通常是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来行使的。在“乡政村治”体制下,在乡村社会管理中,事实上存在着由乡镇政权行使的行政权和由村民自治组织行使的自治权的二元权力格局。这两种权力作用于乡村社会时,由于诸多原因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矛盾甚至冲突,由此而形成了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乡村关系”问题。所谓“乡村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村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乡村关系”问题,是转型时期中国国家与社会矛盾的表现,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在乡村“场域”紧张关系的反映。
实行村民自治后,包括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法规都已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了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如1982年《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政权组织的属性,不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则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这些法律条文来看,乡村之间的规范关系,被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即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并不隶属于乡镇政府,对乡镇政府只负有协助的义务而不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义务。这种关系的规定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能够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
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规范、不协调甚至冲突的一面。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乡村关系”的现实状况,离法律法规的“文本规范”还有一定的偏差,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和矛盾。“乡村关系”的失范,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乡镇职能的正常履行。具体表现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乡村关系”失范的突出表现是,在乡镇政权的行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博弈的过程中,强势的行政权往往占据支配地位,致使村民委员会“行政化”。具体来讲,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被动行政化”,就是村民委员会迫于来自于乡镇政权的行政权强势压力,而被动地被“行政化”。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受时期治理模式的影响,乡镇政权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管理方式,将村民委员会视为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对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事务进行行政干预。在处理“乡村关系”上,乡镇政权以“领导”代替“指导”,或在“指导”的名义下“领导”、“替代”、“包办”甚至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致使村民委员会丧失对村务的自主管理权,沦为事实上的乡镇政权的下级机构。第二种类型是“主动行政化”,是指在资源不对称的格局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委员会主动屈从于乡镇政权的行政主控。相较于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乡镇政权拥有更多的治理资源,在与村民委员会的博弈过程中,往往会处于优势地位。作为势弱的一方,村民委员会只能做出服从甚至迎合乡镇政权的“理性选择”。“主动行政化”的后果,是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丧失“自主性”,难以有效履行自治功能。“行政化”的村民委员会,是有悖于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属性,也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化”。“乡村关系”失范还表现在村民委员脱离乡镇政权的约束,呈现过度“自治化”倾向。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化”也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松散型自治化”。在这种类型中,由于乡镇政权忽视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两者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致使村民委员会高度“自治化”。从理论上讲,可能存在着这种类型的“乡村关系”,但似乎鲜见于现实生活中。第二种类型,我们将之称为“无政府主义的自治化”。在这种类型中,村民委员会假“自治”之名,拒绝来自于乡镇政权的“合法”指导,将村庄社区变为不受基层政权约束的“土围子”和“独立王国”。“无政府主义的自治化”,不仅阻碍了乡镇政权职能的正常履行,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这种类型的“乡村关系”尽管不多见,但也存在着少数极端的个案。
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尽管不乏“乡村关系”规范运作的典型案例,但总的来看,“乡村关系”的现状离“文本规范”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为什么“乡村关系”问题被视为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重要原因。当然,“乡村关系”问题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学界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少观点颇有洞见。在此,我们想换一种视角,尝试将“乡村关系”置于“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下,运用国家建构理论来重新阐释这一问题。
从根本上讲,“乡村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乡村关系”问题,是转型时期中国国家与社会矛盾的表现,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在乡村“场域”紧张关系的反映。从问题的表象来看,“乡村关系”问题缘于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两种不同属性的公共权力在乡村“场域”的冲突与博弈;但是,如果我们深入问题的实质,就会发现“乡村关系”问题的深层根源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
如前文所述,现代国家建构是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重大任务,直至当下,这一任务仍然尚未完成。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具有双重性,是一个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双重建构的过程。而且,中国的民族-国家的建构与民主-国家的建构具有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的特点。这种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决定了在着重于国家的一体化时,要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而在侧重于国家的民主化时,又要强调国家给予社会一定的“自主性”。如果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国家就会摇摆于对“社会”的“控制”与“放权”之间,形成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当下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形下,摇摆于“控制”与“放权”之间的两难境地,是国家尚难从根本上摆脱的。
一方面,为推进现代化,国家需要进行一体化整合,强化对社会的“控制”,以此获得和维持有利于国家现代化的社会秩序和资源汲取能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必须依赖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通过行政权向社会的渗透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这是国家发展的客观规律,尽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乎都盛行过地方自治的理论,但这些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无一例外地并没有削弱国家政权在地方的作用,相反,国家政权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国家的统一立法,加强国家经济发展大环境建设的统一。”另一方面,从“全能主义”的体制窒息社会活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教训来看,推进现代化尤其是工业化需要国家给予社会“自主性”,以此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辉煌成就,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且,现代化不仅仅片面地是指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还应包含着民主化的内容,亦即要实现民主-国家的建构任务。在民主化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主要标准的当今世界,推进民主化自然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要实现民主化,也需要国家向社会“放权”,给予社会更多的自主性空间。
正是由于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紧张关系,造成了乡村社会“场域”的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和博弈。“乡村关系”问题的深层根源,正是缘于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紧张。
[提要]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城镇化水平逐年提高,农业农村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但农业农村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适时地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笔者根据我国“三农”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农业农村工作从关键点、着力点和保障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由点带面实现乡村振兴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小农户;现代农业;财政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_年3月29日
乡村振兴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国家战略,强调农业农村的优先发展,并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目标。那么如何实施呢?笔者认为应首先理清乡村振兴的关键点即如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效对接,并围绕三个着力点即建立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做文章,再辅之以三个保障点即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全社会的资金投入、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全方位的制度供给,在此基础上由点带面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
一、乡村振兴的关键点: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对接
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是发展农业的最优选择,但我国的国情是农村人口众多,到20_年底常住在农村的人口还有近5.9亿人,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5亿人,按70%的城镇化率计算,仍有4.5亿的人口将住在农村。这么多的农村人口,要吃饭要就业,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业,完全抛弃小农户的生产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我国的耕地有很大一部分在丘陵、山区,只適合精耕细作而无法使用大型机械。因此,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效对接成为唯一的现实选择。
(一)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先进理念相对接。所谓现代农业,是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农业生产物质条件和技术现代化,利用先进的科技和生产要素装备农业,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生物化和化学化;二是农业组织管理的现代化,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区域化和企业化。顺应现代农业的要求,小农户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要学习现代生产经营理念。第一,要重视对科技的学习和引进,在育种、栽培、饲养、土壤改良、稳产高产、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积极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要顺应传统农业的发展方向,向观赏、休闲、美化等方向扩延,向假日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新型农业形态靠拢;第三,要由重视数量的发展转变为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发展,以便获得可持续性。因为只有生产出高质量的农产品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才能实现产业的增值和事业的发展;第四,要树立环保的意识,现代农业同时也是生态农业,要重视对土壤和水源的保护,在生产出健康农产品的同时,维持好乡村的青山绿水。
(二)小农户与全社会的资金和科技支持相对接。首先是国家财政会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投入配套的补贴资金,之后将撬动全社会的资金,如金融资本、农业资本等的相继投入。其次是合理引导小农户。第一步是使其回归本源,即如果其在城镇没有合适和稳定的工作,就建议其选择回乡就业和创业,缓解目前存在的大量空壳村的问题。第二步是使其找准政策的施力点,然后积极跟进。如其居住地是平原地区,拥有大面积的耕地,那么国家必然将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时应建议小农户以合理的价格或以土地参股的形式把土地流转出去,自身则选择到农业企业中去就业或以自有资金和贷款创业。第三步是使其随时关注国家的补贴政策,及时准确地填报、更新自己的信息,以便能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实现年年增收、生活富裕的目标。
(三)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特征:企业化、组织化和市场化相对接。小农户今后应转型为设立家庭农场,逐渐发展成为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化的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断壮大自身。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农民合作社组织,成为股东,并有组织地进行生产和销售。另外,还要建立大数据平台,运用“互联网+”的模式,连接生产和销售,进行市场化运作。即在种植和生产之前,就由合作社通过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与消费者建立联系,确定价格和种植、生产的品类,产品生产出来以后,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这样就省去了中间环节的利润分成,保障了农民增收。目前的问题是,虽然我国合作社的数量20_年已接近200万家,但真正按合作社经营的却凤毛麟角。而合作社只有做大做强才能发挥组织农业产业链、让农民分享增值收益的作用。弱小的合作社与相对强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如何整合,成为我国农业全产业链组织机制合理化的重大难题。
二、乡村振兴的着力点: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因为它涉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农村的社会治理和文化传承以及农民的增收等诸多方面。乡村振兴的适时提出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而着力点在于建立现代农业的三大体系。
(一)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产业体系主要解决的是农业的供给质量效益和产业发展的问题,要点是按市场规律调节要素和产品市场,实现高端化和融合发展。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与供给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因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对农产品的多重需求,农业供给质量亟待提升。应着力于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优化农业资源配置,调节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转型协调发展。同时,延伸农业产业链,在农产品种植出来以后让它进入加工、流通、仓储、运输等领域,并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产业链的增值。
(二)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生产体系解决的是如何种地和提高生产能力的问题,要点是科技进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生态绿色生产。我国的农业生产过程、手段和技术是不断进步的,已经从完全依靠手工、畜力转向了依靠机械和技术进步。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是56%,农业全程机械化率大概是65%,在小麦这个特定产品中,农业的全程机械化率已经突破了90%,高的地方甚至达到了95%。今后要在这方面继续发力,同时要重视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提升和发展农业,优化农业生产方式。另外,要加大在生态环保领域的投入,尽力保持住乡村的优美环境和人文景观。 (三)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经营体系是解决谁来种地和经营成效的问题,要点是发展组织化、集约化的生产和经营,就是把资源、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优化组合,发挥出更大的效益。因此,应着力建立和发展生产经营者队伍,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升农业经营效益。同时,建立健全农业经营利益分配和联结机制,确保农业经营者和农民增收。特别是要发挥农民合作社的作用,真正按照合作社的模式经营,使其成为联结农户、农业企业和市场的纽带,既使各方受益,又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乡村振兴的保障点:资金投入、要素市场及制度供给
乡村振兴正如一艘巨轮已然起航,要想使它乘风破浪前行,就要给它充足的动力保障,而资金、要素市场和制度正是其中的主要因素。
(一)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全社会的资金投入。乡村振兴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农村现有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严重滞后,远不能适应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_年末,中国仍有31.3%的行政村未进行集中供水,有80%的行政村未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有35%的行政村未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至今为止,中国的村庄几乎都没有地下管网、污水处理、供热供气等设施,城乡差距很大。农村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也不能满足需要。另外,我国在农业领域的财政支出虽多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效率却不高,存在着多头管理、投资分散、对象失准、截留、挪用等问题。本来应集中支持大宗农产品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生态安全的资金,却部分投入支持了大量营利性的龙头企业、服务于高端消费人群的农业企业等,这样的情况亟待改变。令人欣喜的是乡村振兴已定为国家战略,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支持,定会逐步的推出,而财政资金因有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必须要和政策配套,实现精准投入,并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最终撬动社会资本的跟进。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健全政策体系,改革体制机制,破除一切障碍,推动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促进公共资源按照市场的规则在城乡的均衡配置。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完善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制度和宅基地的相关制度。赋予农村土地等资本的功能,使其可抵押,获得融资能力,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推动农业经营制度适应市场竞争的规模和变化,吸引全社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向乡村流动。同时,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如适应农业的要求,培养技术型农民,使其懂栽培、会管理、善经营,逐步向家庭农场主方向发展;对于区别于“下地农民”的“地畔农民”,由于其已长时间基本脱离了农业种植业,而又居住在农村,主要应致力于把他们培养成专业的农业产业工人,使其能在农村第二、第三产业中充分就业;对于居住在农业旅游区和大型农业园区的农民,要用先进的旅游、休闲、养老、环保等理念培养他们,使其能在相关第三产业中找到合适的工作。
(三)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供给。第一,完善制度,实现乡村的治理有效。中心在于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完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强化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乡村治理的基层基础。第二,改革和完善乡村土地制度和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坚持市场为主导,农户、企业为主体,合作社为辅助,释放个人、集体、社区和各经营组织的活力。第三,健全相关的财政和金融等投融资、补贴等保障制度,解决农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应探索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的财政奖补机制,对长期投入的企业给予更多财政支持、贴息政策和配套项目投入,推广农业项目PPP模式、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要全面建立以县为主、省市适当补助、县域封闭运行的涉农贷款风险金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此激发金融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第四,建立人才培育保障制度,培育一批善生产、懂技术的职业农民和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干部队伍。第五,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保持乡村的良好生态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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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川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智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系统认识与道路选择[J].农村经济,20_.5.
摘要: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并不是形式上的新颖,而是从本质和内涵上的新颖,是以人为本,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但是在城镇化的进程中,乡村文化和传统文化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如果在城镇化进程中,丧失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乡村文化,失落了“乡愁”,那么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城镇化”与“人,自然,社会”的生态和谐。新型城镇化的新应该体现在“人文内核”上。本文主要基于城镇化的视角阐述了乡村文化的现状及分析了乡村文化衰落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乡村文化的措施。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乡村文化;保护与传承
一、乡村文化的内涵与现状
(一)乡村文化的内涵
所谓乡村文化,是源于乡土并依存于乡土的文化,具有很强的在地性和乡土性,具体而言是存活于乡村田间地头,以活态形式存在于乡村民众日常生活之中,体现村民生活方式和精神意识的文化。
(二)乡村文化的现状
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加快,一些农村地区大拆大建,照搬照抄城市小区的模式建设新农村,导致乡土特色和乡土文化的流失。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同样使得乡村文化以惊人的速度衰落,当代媒体的渗透和经济二元结构的变化,使得原本以乡村文化为载体,以淳朴、善良、亲情和伦常为核心的生存价值理念以及乡土意识和传统的价值观念等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此,保护乡村文化刻不容缓。
二、乡村文化衰落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差距大,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较低
导致乡村文化流失严重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人口就被分为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城乡分割,城镇人口居民在医疗、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就比农村人口拥有更多的权利,城镇居民比起农村人口有着更加优越的基本生活条件,精神文化也相对丰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相对滞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与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要求还不适应.在新农村建设、乡一体化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乡村进一步发生了巨变,乡村文化进一步受到了冲击。
(二)地方政府对乡村文化的重视不够
1、政策制度制定中对乡村文化的安排不足。《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_-20_年)中体现了高度的传统文化自觉,但是这些描述只是倡导在城乡建设中要加入乡土特色和民俗文化,并没有在保护乡村文化,乃至农村文化建设上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措施,没有制定一些规划性的政策。
2、决策咨询中缺少人文学科学者的参与。从中央层面到地方各级政府召集的有关新型城镇化的决策咨询、规划设计或者研讨会议上,能够进入决策者视野的大多是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很少看到人文学科学者的身影。
3、政府对乡村文化的财政投入较少。资金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只有建立一个可靠的资金保障体系,才能提供稳定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没有资金的支持,乡村文化就难以得到保护与传承。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村民的社会价值观改变
1、农村基层文化队伍薄弱,人员短缺,素质偏低。农村基层文化队伍工作人员中拥有高级、中级职称的人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只有初级职称。基层文化干部的专业理论素质偏低,懂乡村文化,民俗音乐知识的公务人员也较少,导致在乡村文化保护过程中难以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乡村文化活动也难以展开,使乡村村民更是对乡村文化失去兴趣。
2、乡村村民保护当地乡村文化的意识淡薄。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村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人际交往中的情感性原则被利益性原则取代,进一步加深了农村传统风俗的危机,许多民俗仪式,如各类手工制作(脸谱,木版年画,剪纸等)乡间技艺绝活,山曲民歌等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再也找不到传承的对象那些在老一辈村民眼中视为珍宝的文化遗址,民间风俗,手工技艺,被新一代年轻人看成对封建愚昧的附庸。乡村世俗化动摇了传统乡村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传统乡村文化的保护在价值观念上面临着巨大威胁。
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保护乡村文化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乡村文化流失的一个其中原因就是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导致乡村村民进城务工。各级政府要通过一定的产权保护和制度激励,保护乡村文化,为市场,社会力量提供乡村文化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可以提供资助补贴、减免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各种非盈利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更多的乡村精英能留在乡村,为乡村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出谋划策。
(二)建立和健全政府保护乡村文化的措施
1、多领域学者参与到城镇化建设中,保护乡村文化。首先,政府应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进度,规划者要改变政绩观,不能一味追求农村城镇化的速度,而忽视乡村文化的保护。其次,要制定好新型城镇化的规划,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加大人文科学学者的参与程度。最后,加快进行乡村建筑遗产的全面调查和评估“乡村建筑是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经验的真实写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城镇建设拆迁前及时做好调查,测绘,评估和保护规划工作,对具有较高价值的村落应实行紧急保护,并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2、地方政府要引导农民就地市民化,留住乡村文化的根基。首先,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是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内容,在农村居住环境改造中不仅要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的原则,也要立足区域文化特点,使农耕文化底脉的传承与现代生活方式之间现实合理衔接。其次,农民市民化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农民文化素养的提高“真正的市民化农民应该具备相对比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观念等”。提升农民素质不能靠简单地压制传统农耕文化的发展,而应该在保留地方特色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改造。
3、建立支持乡村文化健康发展的财政税收及金融政策体系。首先,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政策,加大对乡村文化产品产业链的支持力度。其次,完善针对乡村文化的税收机制,促进乡村文化发展,传承传统文化。最后,政府还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贴息等金融手段,促进金融资金支持乡村文化的发展,开发各类优势文化资源,传承有意义有价值的乡村文化。
4、重塑乡村村民的社会价值体系,提升村民与村干部的文化自觉。重塑村民的社会价值观,政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乡村文化宣传与发展的资金投入。当地政府要多方吸引人才,大力培养构建乡村文化方面的人才,逐步提高队伍的政体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乡村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要提升村民的文化自觉,首先,要加强村民对乡村文化的认同感。再次,注重创新乡村文化繁荣。最后,以城乡互动为重要途径,积极建立城乡文化互补机制。乡村文化要在能够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城市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同时,在乡村和城市文化的互动过程中,乡村文化也能汲取乡村文化的民俗气质,削减自身文化的糟粕。
结语: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曾说过:“世纪影响世界进程和改善世界面貌的有两件事,其中就有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乡村文化建设中要大力发展乡村文化产业,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搞好文化产业化的发展规划,培养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从而实现乡村文化的深度产业化发展,同时,提升城镇化建设与乡村文化资源的关联度,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引领新型城镇化建设,随着城镇化和乡村建设的深度发展,乡村文化重构已经是中国社会转型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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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铭.传统文化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传承与发展[J].人民论坛,20_(02)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而金融在当代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应承担起先锋作用。探究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对研究更有效的农村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对策和路径、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支持乡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浙江省金融业积极深化改革,顺应农村发展变化,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助力农村发展的道路,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农村金融;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全党工作的重点位置,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应该在服务农村振兴战略中发挥主导作用。《关于实施农村再生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保障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完善适合农业和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多样化农村振兴的金融需求。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乡村问题的成因分析。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引起了学界的热烈的探讨。众多学者研究了乡村凋敝的本质原因。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人才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目前,大部分的农村都没有精英人才,而且也留不住青壮年的劳动力,导致农村日益衰落。因此,许多学者从人才培养管理的角度寻求乡村振兴的方法。还有一部分学者从乡村教育的角度思考乡村振兴。认为乡村人力资源的开发离不开乡村教育的支持,乡村教育是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同时,乡村教育的发展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知识技能,促进乡村文明的繁荣。
实际上,国外发达国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也出现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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