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胡某与谢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款100万元,胡某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由贷款支付;谢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5日内办理银行还款事宜,若因谢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胡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谢某承担总房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谢某未能在35日内办理银行还款手续。后来胡某诉之法院,要求解除与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30万元首付款并支付20万元违约金,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胡某的诉请。
案件分析:胡某与谢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谢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妥银行的还款事宜,其行为已够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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