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7-05
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2-29 10:38: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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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尊敬的x总:
您好!
很抱歉在这个时候提出辞职,不过,这个想法其实已经在我心里酝酿了很久,只是到现在才做出决定。
由于x总和公司对我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原本是期待全力以赴和公司一起成长、发展,可长久以来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让自己很彷徨,否定自己很痛苦,但总是要面对现实,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已适合做什么,这些问题一直让我很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今年妈妈身体明显不好,一再生病住院,我希望通过换个环境,能够照顾到家人,有更多的时间和家人在一起,这些最终让我确定了辞职的念头。
在公司的这段时间我得到了很多的机会和挑战,在专业和管理领域上都学到了很多,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非常感谢!在公司工作的日子是我一生中宝贵的经验财富!
而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真的很抱歉。同时也希望公司和领导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辞职申请予以批准。
如无问题的话,我离职的时间定在xxx,在离职前的这一个月时间里,我会尽力完成好各项工作,并且会配合公司协助新入员工尽快熟悉岗位的工作内容。谢谢!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XX的《XX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XX年X月X日_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XX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_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XX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XX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XX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XX的民警于20XX年X月X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业主姓名、姓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撤消(__)铁民初第1158号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实与理由:
本人并未提供任何“借款担保”手续和任何“抵押”给c,其理由如下:
一:关于“承诺”条
1:c手中的那张“承诺”条是w写好拿来让我签的“格式条款”,并且w明知我有脑干出血,和脑萎缩等脑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时,十分匆忙的骗到我的签后并匆忙离去,期间非常短暂,没有任何思考余地。
2:事后在法院复印来的那张“承诺”条上我发现,该“承诺”条已经被严重改动过,他们擅自添加的话后还以逗号结尾,明显还要继续添加;并且该“承诺”条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签名左方被明显地全部涂黑。此条落款日期是__年10月13号,如果真为其被申请人抵押,那么房照应该在被申请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于__年10月16号才被w借走(而且w还签了借具,证明房照是借,而非担保),此房照根本就没在c手中怎么能有“承诺”条中的“绝不抽回”迹,明显是c,w二人串通的结果,来欺诈我们。
3:房产是我和我爱人王黎共有的财产,未经王黎同意,我是没有权利用这共有财产来给w做任何担保的,王黎也没在w出具的那张“承诺”条上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此条未经共有人王黎同意,并且没有王黎签名。所以此条无效。
4:至此期间,本人并未与c有过任何接触,根本就是不认识。可见,w和c合伙趁我脑袋有毛病期间来骗财产。
《_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严重欺骗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我并未与c,w签过任何主合同,和提“担保”一说?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担保”也就是无稽之谈。
违反《_担保法》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关于“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条,证明是借不是c所说的“担保”。
2:《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此房照并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抵押,未抵押不生效,何谈抵押之说?况且房照有借具证明是借的。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我们没有订立过任何抵押合同。
对于担保,《_合同法》和《_担保法》均有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客观上都必须执行的行为。即,法律明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和一些特殊动产为抵押物订立的抵押合同,非登记不能生效。而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条款,c均未出具相应证据,所以c无理地要求对我夫妻共有的,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北关小区44号楼1层的房屋,其价值远大于32万的房产进行查封是没根据不合理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关于“银行收款留联”
1:诉讼方虽有银行收款留联,但着并不意味本人和诉讼方有任何责任关系 ,因为不能省去中间过程,而去 断章取义 ,实际是 w借我从银行贷的款。到期,他要还款给我,于是他借到原告c的钱还款,拆东墙补西墙地周转资金,而法律程序上w还我款本人可以不去银行,即w直接把还款打到我贷款户头上即可。 所以,w 拿着c的钱还银行 而收据就在他们手中了。所以 c 手中的收据只能证明 王某 借过他的钱还银行,并不能证明本人违约和欺诈。本人并不认识c。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__)铁民初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l
申请日期:
申请人:乔_ 性别:男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址: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20__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__号)和《房地产权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__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_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_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_,应经_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__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__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__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_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__—20__),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_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_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周__
身份证号:__0119__11194013
地址:HN省HH市HC区YC乡CPC店S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HH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___
地址:HH市__北路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HH市国土资源局怀国土资腾字【20__】第0_号《限期腾地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征地依据明显不足。
(一)HH市体育中心项目系为HH市承办HN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申请立项,然而该市已确定并非HN省第十_届运动会承办城市,征地的事实前提已经不存在。
20__年,HH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HH市体育中心立项的批复》、《关于HH市体育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均是以“创造条件申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为前提,才同意建设HH市体育中心。后续的《HN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以上述立项为基础。据此,20__年9月25日,HH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HH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报请省厅审批。基于当时上述情况,HN省人民政府于20__年1月2日以(20__)政国土字第00_号下发《HN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同意HH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合计__。____公顷的土地用于HH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
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HH市已经确定不承办20__年省十_运会,原规划方案被调整,原规划用于建设综合竞赛训练馆、游泳馆等位置的土地被作为经营性用地,用于出让融资。显然,目前HH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严重违背了为“公共利益”建设的初衷,不符合国家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其继续按照原建设体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征用土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二)原(20__)政国土字第00_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已经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经不存在。
根据_《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而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自20__年初获批后,未在两年内实施其征地补偿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__)政国土字第00_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HH市国土资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失效的文件继续征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HH市国土资源局目前对申请人的腾地通知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
(一)根据《_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发布上述公告及方案,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HH市国土资源局外,还有HH市体育局、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HH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擅自发布相关征地、拆迁安置文件,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合同等,严重违反了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拆迁人,另一方面单方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程序违法。根据HN省实施《_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_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_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未听取其任何意见,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
三、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未严格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补偿依据系20__年制定,明显不能反映目前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当。《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并未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都没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其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估方法严重不适当。被申请人拟按照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H政办发(20__)6号文件及H建发(20__)76号文件为依据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的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评估咨询报告中甚至没有注明该报告所采取的评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评估报告未考虑申请人房屋的区位价值,不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其结论不能体现申请人利益,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HH市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其要求申请人“自动拆除房屋、腾出土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请求HN省国土资源厅撤销HH市国土资源局怀国土资腾字【20__】第0_号《限期腾地通知书》,切实维护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HN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20__年5月日
申请人: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XX省环境保护厅,地址:XX省XX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_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_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_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X月X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_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_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_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__县__中板厂,住所地:__县__镇__号。
负责人:___,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__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12月2日作出的__字【20__】__号关于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人劳社字【20__】__号关于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___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___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___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__年10月8日上午___受伤当时,___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___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___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___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___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___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___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___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___操作旋切机,___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___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___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___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___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___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___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___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___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___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__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__县__中板厂
20__年_月__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20XX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XX号)和《房地产权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_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_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_,应经_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_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_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_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时间: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李友良,男,19xx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xx]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xx]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2日16日许,在炎陵县九龙经开区石潮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罗道生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罗道生家被丢失,要求罗道生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罗道生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罗道生左边颧骨位置,罗道生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罗道生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罗道生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女,土家族,XX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负责人:,职务:
劳社月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XX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田明会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申请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习),须XX年X月XX日回,乘车至,在横过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受伤。受伤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综上所述,受伤符合认定为工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申请人:乔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通信地址址:xxx
联系方式:xxxxx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xx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xx市人民政府责令xx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xx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据邮局短信可知xx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请书,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电话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邮件 ,同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时至今日xx政府没有任何回复。实际上,我在书面邮件上明确注明希望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事后我还给xx政府打电话,但依旧无果,望贵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xx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_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_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_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_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_行政复议法》《_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xx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职务:。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20xx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xx]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20xx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_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_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_行政复议法》、《_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复议申请人:唐述诗,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7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复议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法人代表:李瀟
复议申请事项:请求撤销黔规处字(20__)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__年自己修建一栋位于城关外镇园林路17号房屋,占地为平方,修筑为平方,于20__年10月12日取得房权证,字第(10009048)号,现申请人就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不合法,被复议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事人为唐国民,而根本房屋所有权是唐述诗,被申请人无事实根据下捏造事实处罚不合法。
二、申请人共修建平方是包括有平方的车库,当时车库漏水,给申请人使用带来不便,于是申请人便将这车库维修,借维修之机扩建大约有三十来个平方左右。之后被复议申请人认定面积为平方的原车库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平方,
为此,根据《_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人在未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对其产权有处分修缮更换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根据事实和为擅自乱处罚,根据《_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提出复议申请,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 此敬
毕节地区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唐述诗
20__年十一月十六日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__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____________。因申请人不服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__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__)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
1、被申请人称根据《_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__)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__)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_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__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__〕61号和〔20__〕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_____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代理人:___
申请人: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乡村三队村民,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________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平方米,年月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年月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年月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
__市土地管理局[]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
__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_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_土地管理法》和_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人行为,而其中呈“”状的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5)此案的举报人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村与公司争收租金;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_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
日期:20__年_月__日
申请人:__X,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X厅,地址:______________X号。
法定代表人:__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_月2__日得知,被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_林权证》(编号:c),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_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_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__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向XX市XX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
事实及理由:
XX于20XX年X月X日向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本人在20XX年XX月X日下午16时左右在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车间干活时受伤,请求认定工伤。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的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从证据类型来讲,很明显属于证人证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采纳本证据认定工伤,必须应当找电话录音的证人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证言证言真伪,且众所周知录音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录音证据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概率非常大,其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局限性极大,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都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据此,申请人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属于《_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行为。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十人社工伤认字[20XX]1620号)。
申请人:
20XX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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