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6-15
2023-03-19
2023-06-27
2023-07-05
更新时间:2024-01-25 18:20:3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6-29
2023-06-15
2023-03-19
2023-06-27
2023-07-05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法官对陈大妈所说的私人诊所及超市进行走访。
原来,事发当日,因电梯故障维修,当时入超市大门左边电梯正在维修,另一边电梯停止运转,由顾客上落通行。该履带电梯跨度较长(约25米),角度约20度较为倾斜,且电梯履带使用年限较久,表面较为光滑。
法院认为,超市没有采取在电梯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顾客走水泥楼梯上楼等防护措施,而是允许顾客在另一边停止运转的电梯上落通行存在明显过错,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大妈因此滑倒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陈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老年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然其在购物后双手均执有一定重物,在电梯行走过程时疏忽大意,未能尽到手扶电梯护栏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责任。
陈大妈请求出院后,在镇上某私人诊所购买草药敷疗的治疗费是1430元,经法院到陈大妈所治疗的诊所调查属实,予以认定。
对于陈大妈请求出院后因伤造成6个月的误工损失费,法院认为依据医院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及原告受伤病情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误工时间为33天(住院3天+需全休30天)。
经核算,法院确认陈大妈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元,被告超市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为元,被告已赔偿元,尚需赔偿元。
日前,陆川法院作出判决,超市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元给陈大妈。双方均服从判决,超市方于9月10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来源 《玉林晚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商场属公共服务场所,其对商场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了解,林某于20_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穿着拖鞋到某超市购物时在海鲜区摔倒,后于同月23日至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
林某认为,某超市应承担全部责任。某超市则认为,林某摔倒在地系因穿拖鞋所致,并非超市的不当行为造成,故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应当承担该场所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应避免因杂物堆放等产生的安全隐患,如发现有危及场所内人员身体健康的危险事件时,应尽到必要通知、协助和救治义务。
林某主张被海鲜区堆放的泡沫箱粘带绊倒而摔伤,并提供了视频资料,该视频虽无法看出林某某被何种物体绊倒,但林某系向前摔倒正面着地,结合之后超市一名工作人员从该处有拾捡某物品的动作,林某陈述脚下被绊摔倒具有高度盖然性,该超市未采取安全提示及防范措施,且其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发现林某摔倒后未予以帮扶。
同时,林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谨慎观察路面情况,谨慎行走,其却穿着拖鞋到超市购物,且行走时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摔倒受伤后亦未在第一时间送医就诊。
该超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的伤情与本案无关,林某虽未立即就诊,但左右侧部位肋骨骨折的伤情符合正面倒地的特征。
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林某某和该超市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还要看超市的地板是不是很滑,如果顾客摔倒的确是超市的地板太滑造成的,而且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_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经营者应该加强商场的安全措施、温馨提示、及时防范等等,让消费者有一个安心的购物环境;但同时也温馨提醒消费者,出入公共场所要注意安全,避免摔伤,老人出行建议要有家人的照顾。
最后
霞浦法官提醒,本案案情简单清晰,但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细细品鉴与深思。
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以此案为鉴,增强安全保障意识,对存在缺陷、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进行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亦应当定期检查常用设施设备,对有安全隐患之处应及时维护、修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消费体验。
与此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尤其老人、儿童、孕妇等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出行尽量有人陪同,自身亦应倍加小心,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安全,只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